股票交易和股票轉讓
Ⅰ 股票的發行與股票的轉讓有何不同
股份發行是股份有限公司為募集資本而出售或分配其股份的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票為形式,股份發行在形式上即為股票發行。股份發行價格即股票發行價格,股票發行價格是指股票第一次面市的出售價格。股東平等和股份平等的原則,
股份轉讓是指通過轉移股票所有權而轉移股東權利的法律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採用股票形式,股份的轉讓表現為股票轉讓。
Ⅱ 買賣股票和轉讓股票 有什麼區別嗎
買賣股票和轉讓股票的區別:
買賣股票就是通過證券營業部用股東賬戶進行直接交易的行為,可以採用現場、網上、電話、等等;
轉讓股票是將一賬戶內股票轉讓給另一賬戶,也叫非交易過戶,但這種轉讓行為受到限制,僅限於繼承;饋贈;司法要求。其中饋贈僅限於向基金會等公益性組織,非交易過戶手續辦起來很復雜。
Ⅲ "股票買賣"與"股票轉讓"是一回事嗎
你好!你問的這個鬼問題簡單的說,股票買賣就是在二級市場(股市,上交所和深交所)上進行的股票買賣;股票轉讓就是沒有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東對自己持有的股票進行的轉讓。
Ⅳ 股票買賣和轉讓一樣嗎
買賣股票就是通過證券營業部用股東賬戶 進行直接交易的行為,可以採用現場、網 上、電話、等等;轉讓股票是將一賬戶內 股票轉讓給另一賬戶,也叫非交易過戶, 但這種轉讓行為受到限制,僅限於1、繼 承;2、饋贈;3、司法要求。其中饋贈 僅限於向基金會等公益性組織,非交易過 戶手續辦起來很復雜。
Ⅳ 股票轉讓和買賣的區別
股票轉讓的方式因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區分而有所不同。
記名股票的轉讓方式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從而使自己成為享有該股票的惟一持有人,故不能任意轉讓給他人,這要求股東在轉讓股票時,必須到公司辦理過戶手續。為此,法律明確規定了轉讓記名股票的特定方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股票買賣一般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在市場出售或買入。
Ⅵ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和股票買賣
定義: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票買賣是指股票投資者之間按照市場價格對已發行上市的股票所進行的交易。
二者不同點為股權轉讓是將股東權益進行轉讓,而股票買賣則不牽扯股東權益轉讓,只是一種交易行為。
Ⅶ 股權轉讓和股票轉讓的區別
1.股權轉讓與股票轉讓的區別:股權不同於股票,股權轉讓不徵收流轉稅,這里對於企業和個人是一樣的。
2.企業股權轉讓,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和涉及的印花稅,並入所得額。
3.個人股權轉讓,按轉讓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稅費的余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稅。
4.個人轉讓債券和股票,不是轉讓股權,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稅,按轉讓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稅費的余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轉讓債券和股票,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按轉讓收入減去購入成本和涉及的相關稅費,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5.對於個人所得稅方面: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得的股息屬於境內上市公司的,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屬於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稅率20%徵收。
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非上市公司或境外的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6.對於企業所得稅方面: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7.「符合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益。該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資料: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用以證明其在公司投資入股,並據以取得股息收入的一種有價證券。
Ⅷ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跟股票買賣有什麼區別
一、股票的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公司法》對股票轉讓的主要限制有:
1.轉讓場所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2.發起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解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該轉讓比例限制。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內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外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
3.同意
(1)明確表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股權對外轉讓的程序
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
【解釋】對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三)強制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