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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禁止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6-17 14:04:16

⑴ 《證劵法》規定中禁止的證劵交易行為有哪些種類

1、內幕交易
2、操作市場
3、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
5、信用交易
6、在交易過程中被禁止的其他行為

⑵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那些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股票交易禁止行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八十條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第八十一條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條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八十三條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⑶ 完全按客戶指令買賣股票,是禁止行為嗎

這中間就有很多問題了,行為法律到沒明確規定,但這種行為很容易鬧糾紛

⑷ 簡述證券的禁止交易行為

《證券法》禁止的交易行為
1.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又稱內線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自己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從中牟利或者避免損失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必然會損害證券市場的秩序,因此《證券法》明文規定禁止這種行為。
2.操縱市場行為。操縱市場又稱草叢行情,是指操縱人利用掌握的資金、信息等優勢,採用不正當手段,人為的製造證券行情,操縱或影響證券市場價格,以誘導證券投資者盲目進行證券買賣,從而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操縱市場行為必然會扭曲證券的供求關系,導致市場機制失靈,並會形成壟斷,妨礙競爭,同時還會誘發過渡投機,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證券法》嚴格禁止這種行為。
3.製造虛假信息行為,是指證券市場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作出虛假陳述、信息誤導,或者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以影響證券交易的行為。為了使證券交易能夠有序進行,《證券法》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上述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做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4.欺詐客戶,是指在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受託人的地位,進行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誘使投資者進行證券買賣而從中獲利的行為。欺詐客戶必然造成投資者利益的損害,最終將損害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5.其他禁止行為。在證券交易中,除了不得有上述行為外,《證券法》還規定了其他禁止從事的行為,其中有: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等。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性的交易,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⑸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⑹ 關於證券交易的禁止性行為有哪些

法律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主要分為三類:
1.法律禁止的人員
主要是公司的高級工作人員以及與證券信息相關的人員.
2.在法定禁止交易的期限交易.
3.法定禁止的行為.
主要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
及其有關的交易行為.

⑺ 哪些行為會被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

1、一般規定證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為是指法律規定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限制和禁止從事的行為,除《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禁止的交易行為」)的集中規定以外,對限制和禁止的交易行為還有一些一般性規定,這些一般性規定散見於《證券法》、《公司法》之中,主要包括:
(1)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2)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3)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4)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5)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6)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7)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8)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9)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 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 ,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10)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 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3、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操縱市場行為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行為。

5、欺詐客戶行為。

⑻ 證券交易的禁止交易行為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規定了證券交易中禁止交易的行為。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八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第七十九條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條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第八十一條 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第八十二條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第八十三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八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⑼ 哪些行為在證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縱市場行為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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