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㈠ 基金買股票有哪些限制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嚴格限制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中的網下配售部分等流通受限證券。
通知明確指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限於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的,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通知規定,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貨幣市場基金、中短債基金不得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封閉式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鎖定期不得超過封閉式基金的剩餘存續期。
通知要求,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公司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以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同時應重視發揮風險管理和監察稽核部門的作用,要求基金公司的上述部門應恪盡職守,發揮專業判斷能力,並保持相對獨立性。風險管理部門要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風險評估,並留存書面報告備查。還應按照《託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規定,與基金託管銀行簽訂風險控制補充協議。協議應包括基金託管銀行對於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的情況進行監督等內容。如果基金託管銀行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託管銀行應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㈡ 股票交易的主體限制
股票交易的主體限制:
股票至少要買1手,1手等於100股。
股票的交易模式為:T+1的交易模式,當天買入的股票,第二個交易才可賣出。
當股票名稱前出現了N字,表示這只股是當日新上市的股票,字母N是英語New(新)的縮寫。看到帶有N字頭的股票時,投資者除了知道它是新股,還應認識到這只股票的股價當日在市場上是不受漲跌幅限制的,漲幅可以高於10%,跌幅也可深於10%。這樣就較容易控制風險和把握投資機會。
當股票名稱前出現XD字樣時,表示當日是這只股票的除息日,XD是英語Exclud(除去)Dividend(利息)的簡寫。在除息日的當天,股價的基準價比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要低,因為從中扣除了利息這一部分的差價。
當股票名稱前出現XR的字樣時,表明當日是這只股票的除權日。XR是英語Exclud(除去)Right(權利)的簡寫。在除權日當天,股價也比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要低,原因由於股數的擴大,股價被攤低了。
當股票名稱前出現DR字樣時,表示當天是這只股票的除息、除權日。D是Dividend(利息)的縮寫,R是Right(權利)的縮寫。有些上市公司分配時不僅派息而且送轉紅股或配股,所以出現同時除息又除權的現象
㈢ 哪些行為會被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
1、一般規定證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為是指法律規定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限制和禁止從事的行為,除《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禁止的交易行為」)的集中規定以外,對限制和禁止的交易行為還有一些一般性規定,這些一般性規定散見於《證券法》、《公司法》之中,主要包括:
(1)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2)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3)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4)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5)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6)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7)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8)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9)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 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 ,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10)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 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3、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操縱市場行為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行為。
5、欺詐客戶行為。
㈣ 證券交易規則有哪些
集中競價交易規則 中國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按照多數國家法律的規定,證券交易如同票據交易一樣,並不適用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一般規則,而應當適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與安全要求的無因性原則與抽象性原則。但我國目前大量的證券交易具體規則是由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內容較為繁雜。下面僅依交易程序,對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規則做一簡單介紹。1.開設交易帳戶
依現行法規,每個投資人慾從事證券交易,須首先向證券登記公司申請開設證券帳戶,憑該證券帳戶可以從事二級市場證券交易,也可以從事一級市場網上認購;其次須向具體的證券公司(交易所會員)申請開設資金帳戶,存入交易資金,其限額由證券公司自行規定。依據上述開戶合同,證券登記公司將為每一投資人提供證券託管、登記和交割服務;而證券公司將為投資人提供代理買賣、代理清算和資金出納服務。立法對於投資人的開戶設有身份確認程序規則。
2.委託買賣
依現行法規,每個投資人買賣證券均須委託具有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即投資人(委託人)的交易指令先報送於證券公司(或交易系統);證券公司通過其場內交易員或交易系統將委託人的交易指令輸入計算機終端;各證券公司計算機終端發出的交易指令將統一輸入證交所的計算機主機,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後由各證券公司代理委託人辦理清算、交割、過戶手續。
依目前的實踐,投資人委託交易的指令可以採取書面報單、當面報單、電話報單和計算機報單多種形式。每一交易指令或報單均應包含以下內容:⑴股東帳戶及密碼;⑵委託序號和時間(指委託合同號,以明確委託時間);⑶買賣區分(0為買,1為賣); ⑷證券代碼(通常為4位數);⑸委託數量(手數); ⑹委託價格(市價或限價);⑺委託有效期(推定當日有效);⑻其他內容,如委託人資金帳號、身份證號碼等。從目前的法規來看,證券委託買賣規則實際上受到民事代理法與合同約定的支配;此過程中極易造成糾紛,而交易所和交易會員對於委託指令的內容推定也處於不統一和不公開狀態。3.場內競價
委託人的交易指令通過證券商的代理按時間序號輸入交易所計算機主機後,將通過場內競價撮合成交。交易所場內競價的方式分為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種。
集合競價主要適用於證券上市開盤價和每日開盤價。依此競價方式,證交所在每一營業日正式開市前的規定時間內(9:10--9:25),計算機主機撮合系統將只存貯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開市時,主機撮合系統將對所有輸入的買賣盤價格和數量進行處理,以產生開盤價格。其撮合成交原則為:⑴使高於開盤價的買單和低於開盤價的賣單能夠全部成交;⑵使開盤價下的買賣單成交量最大化;⑶如不能產生上述開盤參考價時,則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開盤價。
集合競價結束後,交易所將開始當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統將進入連續競價,直至當日收市。連續競價是買賣雙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競價原則連續報買報賣的過程。依此原則,每一時點的報買價如高於或等於報賣價時,即按價格順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價格點上,如買賣報單有時間差異的,即按時間順序使先報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將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將使剩餘部分等待成交。
㈤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有何限制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又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根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 如果按現行的證券法規,只允許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報價系統交易,而不開辦 發行申請人的股票上市,即使證監會批准了股票發行申請,其股票亦不得發行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 比例必須在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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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性的規定
(一)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三)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一)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過股東大會決議,且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公司因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1)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2)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3)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4)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因第(二)項和第(四)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四)記名股票轉讓的限制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如能提供詳細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