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合作法律風險
『壹』 股權轉讓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一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風險的防範
(人數限制)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個的下限或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否則合同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股東有限)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主體限制)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並這兩種情形例外《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以受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權的形式向外投資約定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在民商事領域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實證。
轉讓方再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為防範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的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債務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
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風險的防範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現有法律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但所附條件應當合理,不能將合同履行後的結果作為所附的生效條件,這種附條件在邏輯上是荒謬的,所附條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義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後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因此,不得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為附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不同於股權轉讓的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約定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還要合同雙方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肯定不生效。
三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風險的防範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於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後,轉讓方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付款,這就是股權的轉讓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協助履行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著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和/或公司資不抵債時。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轉讓方與受讓方權利的交接點是從該通知行為完成之時起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股份的新股東對其股權的處分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東對外宣稱其為公司股東,則應以公司向其換發的股票或出資證明或者股東名冊的登記為其證據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負有及時辦理的義務,公司的其他股東負有配合、協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後,除有特別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至於公司及其他股東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和行動,往往不在轉讓方的控制之中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的權利,轉讓方對此沒有過錯的,就不用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法院也不應支持受讓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的,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濟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貳』 關於股票交易有些什麼法律法規啊
我國證券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分為基本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行業規章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機構制定的規則、准則等,涉及行業管理、公司治理、業務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諸多方面。
『叄』 公司股權回購有哪些法律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風險
1、基於協議的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在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內部或公司與股東往往約定在特定條件下由公司收回股權的問題,實際上是股權的內部轉讓問題。因為法律禁止股東抽回出資,而有些投資人的出資投機性較強,其他股東也只是出於資金上的不足,才與其合作,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特別需要信任的支持,因此,往往會通過股東協議的方式約定在滿足特定條件下,由公司收回部分股權的問題,股東的出資並未抽回,只是在股東之間發生了變動,這並不違背法律規定。針對以上問題,股權內部轉讓的特別約定可考慮通過公司章程予以體現。一方面,法律允許公司章程充分體現股東的意志或利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於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經過嚴格的程序,對股東權益的確認和保護具有積極的作用。
2、基於法律的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僅指公司回購異議股東的股權,而且這種回購是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結果,是法律對中小股東權益的特殊保護,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公司必須收購有關股東的股權。所謂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是指當股東會議決議事項與股東有重大利害關系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收購其股權,也即退股,它是股權轉讓的特殊救濟途徑。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異議股東若強制性回購股權,意味著企業對中小股東利益造成了損害,其根本原因股東權利無法保障,而且如果不退出的話,將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害。
根據法律規定,異議股東股權回購權的發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提出主體的特殊:必須是在股東會上對上述事項的決議投了反對票的股東,其他股東則無權行使該項權利,包括未參加股東會而事後稱欲投反對票的。投反對票必須有書面記載,如股東會會議記錄。
(2)回購前提的特殊:可以概括為應分配利潤而不分配、應解散而不解散、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等三種情形。可以看出,股份回購有著嚴格的前提條件,不具備法定實體條件,不能主張回購權。
(3)程序上的特點:異議股東應當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公司達成收購協議,否則,可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提起訴訟。可以看出,異議股東可以提起股權回購之訴,增加了股權回購的可能性。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具有積極的經濟和法律意義。在股份回購中,公司或是利用現金或還是以債權換股權或是優先股換普通股的方式購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這樣會導致公司股權結構變化,由於公司股本回縮,而控股股東的股權沒有發生變化,因而原有大股東的控股地位得到強化,而且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通過股本的回縮(減資),使流通在外的股票減少,從而提高了每股盈餘,降低其市盈率,導致股價上漲。雖然如此,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權表現為股票形式,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如果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導致公司違反資本充實原則的公司運行機理,侵害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影響股票市場的交易。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作出了限制。
法律主要對收購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條件、回購數量及回購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回購條件不具備的法律風險。法律規定只有在符合「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將本公司股份獎勵本公司職工、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的條件下」,公司才可以回購股份。如果不具備條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回購程序瑕疵的法律風險。除股東對公司股東大會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外,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否則,將會導致股份回購的無效。同時,必須明確的是,在作出相關決議外,如為減資而收購或股東要求收購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注銷股份,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回購數量限制的法律風險。對回購數量,法律不作強制性的規定,但公司股東會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議,必須考慮到現金流量和債務承擔能力問題。但必須注意的是,法律有一個特殊的限制,如果是屬於給予職工股份獎勵原因的回購,其回購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而且所收購的股份必須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4、回購涉及內幕交易的法律風險。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如果沒有相應的信息批露規范,容易導致少數內幕人士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炒作,獲取非法利益,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
『肆』 配資炒股 法律風險有哪些
配資還是能賺到的,但是前提是您要了解這方面訊息,然後根據要求進行合理把握才行。白屋之士
『伍』 股票交易的風險
1.只要你沒有把證券資金的取款密碼和你的銀行卡的密碼告訴人的,你的帳戶上的錢基本上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2.你為什麼要把你的帳戶交給別人去操作的,難道他會有如此高的水平嗎,如果他真的是有這么高的水平的話,他為什麼不用自己的錢去投資呢?
3.如果你自己對股票沒有什麼信心的話,你應該是去選擇買基金,畢竟基金公司是有很多的專業方面的人來做投資的,盡管他們也不能保證你一 定可以賺的,但是畢竟沒有除了股票本身的波動的風險之外,你沒有什麼其他的風險的.
『陸』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柒』 股權轉讓中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一、股權轉讓中利益相關者法律風險
此利益相關的人包括股東、債權人等,股權轉讓過程中對中小股東權利的損害主要是大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犯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表決權等,使股權轉讓行為完全被大股東所控制。
以股份回購為例,在實踐中,雖然公司質量的好壞可以通過回購價格體現出來,但是回購通常發生在上市公司與大股東之間,屬於典型的關聯交易。
如果交易的資產狀況存在明顯的或隱藏的問題而又難以體現在交易價格中,中小股東就有可能因股東會擅自作出決議而被侵犯利益,從而引發股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此決議的訴訟風險。
這是由於股權結構不合理和信息批露不規范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應重視股份回購的信息批露程序和股東知情權、表決權的保護。
二、債權人權益保護中的法律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重要保證就是公司的資本。根據資本不變的原則,非經修改公司章程,不得變動公司資本。但是,為減少注冊資本而進行股份回購後,就必然會降低注冊資本,這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因此,一方面涉及到信息批露問題,另一方面,債權人為保護自身的利益,可能會事先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比如對財務業績制定一個明確的標准,防止公司在資金不充足或財務狀況惡化時仍採取回購行為。
三、股權瑕疵法律風險。
實踐中,股權瑕疵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不實瑕疵中的法律風險。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法律規定出資不實的股東應補繳出資,多發生於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出資中。因此,對出讓人出資種類的考查,也顯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貨幣出資,容易發生出資不實的情況。
2、出資不到位(違約)瑕疵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該股東除補足出資外,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出讓人繳納出資實際情況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2、虛假出資瑕疵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根本未出資,採用欺騙手段獲得登記機關的信任。在發生虛假出資的情況下,該股東不僅應補足出資,而且還要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綜上可以看出,受讓人不明知出讓人存在出資瑕疵,則受讓股東對該出資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否則,在明知瑕疵的情況下人受讓該股權,在實踐中,一般承擔出資補充賠償責任。
四、價款支付法律風險。
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應十分慎重,在此過程中,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1)轉讓價格確定中的法律風險。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通常有幾種做法: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國有股權轉讓的價格每股不得低於凈資產值。
實踐中,可以考慮首先採用綜合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2)支付方式選擇中的法律風險。包括支付工具選擇中的法律風險;支付期限選擇中的法律風險;價款監管中的法律風險---將價款提前提存;受讓方須承諾受讓資金合法,且有充分的資金履行能力,並確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
五、股權置換(交叉持股)中的法律風險。
交叉持股容易發生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使企業產權模糊化,難以形成實際控股股東,公司的管理人員取代公司所有者,形成內部人控制;
關聯公司可能會受到大股東或控股集團意志的損害,在商業機會上、分配利潤上,小股東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對待,從而激發股東矛盾。
因此,可考慮通過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對外投資時,必須經過有關機構(三會)的表決,對投資的限額進行限制,從而加強對關聯公司經營決策的監管和控制,對表決權的保護。股權置換的方式實踐中有三種方式,即股權置換、股權加資產置換或股權加現金置換。
六、股權繼承中面臨法律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以資合性為主,不存在股權繼承問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兼有股東人格權的屬性以及人格權不能被繼承的法律性質,因此股權繼承的程序及其方法就具有與一般遺產繼承不同的特殊性。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權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繼承人繼承的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必須得到其他股東的承認或認可。股東個人的經營才能、社會閱歷乃至信譽、道德品質等因素,股東之間都是難免會考慮的。
(7)股票交易合作法律風險擴展閱讀:
1、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風險及防範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股權轉讓。
轉讓方和受讓方也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
應當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約定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還要合同雙方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2、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風險及防範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
轉讓方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可能提供不實資料和信息,為防範該種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不誠信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糾紛、債務等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
誠然,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亦可能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行為,為此,轉讓方可在股權轉讓合同明確約定違約賠償的范圍、計算方法,轉讓方也可要求受讓方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
3、股權轉讓合同不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
任何規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所禁止和否定的,股東要想成功地轉讓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受讓方要想順利地取得該全部或部分股權而成為新股東,在進行股權轉讓合同設計時。
就必須注意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在轉讓主體、內容、程序等方面的規制,遵守《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民商法律網-公司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風險之識別與防範
『捌』 請問精通證券法律人士,無證券從業資格人士代客炒股如何做能規避法律風險
第一條法律不清晰。
第二條是違法的。基金的從業人員必須有從業資格
『玖』 進行股票交易時所遭遇的交易風險都有那些
你好,股票風險包括購買力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宏觀經濟風險、社會和政治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經營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性風險、利率變動造成的風險、物價變動產生的風險、市場本身各種因素引起的風險等。
『拾』 投資(炒股)中會遇到的法律問題(法規) 要求1500-2000字。可以1000左右也行。
投資者如何防範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風險
一、切勿輕信「炒股博客」
當前,各種各樣的「炒股博客」如雨後春筍般涌現,不少財經網站還設有各路開博者的炒股文章,並按點擊量排名。大多數「炒股博客」都是以「昨日大盤指數上漲多少多少,符合自己的判斷」為開場白,隨後便推薦個股,甚至說出目標價和時間,每天都有更新,有時候盤中也會更新。投資者如果盲目跟隨「炒股博客」炒股的話,會存在以下幾方面的法律風險:
1、「炒股博客」的博主大都未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或者雖然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工作,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其通過「炒股博客」薦股的行為屬於非法證券投資咨詢行為,投資者盲目跟隨「炒股博客」炒股,其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2、「炒股博客」可能成為「莊家」操縱市場的工具,如果股民盲目把從「炒股博客」上獲取的所謂「專家意見」當成投資依據,只會大大增加投資風險,並有可能血本無歸,最後往往成為那些別有用心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祭品」。
二、委託民間私募基金炒股要謹慎
不少新股民對股票一竅不通,就產生委託民間私募基金炒股的想法。民間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詢公司、顧問公司、投資公司、理財工作室甚至個人名義,以委託理財方式為其提供服務。
投資者通過民間私募基金炒股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間私募基金本身並不是合法的金融機構,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託集合理財機構,其業務主體資格存在瑕疵。二是民間私募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訂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本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三是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老鼠倉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因此,我們提醒投資者,委託民間私募基金炒股要謹慎,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防範法律風險:首先,要盡量選擇組織機構正規固定、內部控制完嚴密完善、專業、誠信、有實力、業績優秀的民間私募基金與基金經理。其次,投資者在簽訂委託投資合同時,應盡量詳細約定自己的權利、限定私募基金的義務,同時注意。
避免法律不予保護的條款。即使是熟人之間,也要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最後,要加強賬戶及密碼管理,投資者委託炒股時,最好通過自己的證券賬戶買賣股票,且只將股票交易密碼告知私募基金經理,其他銀行密碼、證券公司密碼等密碼自己妥善保存。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我們提醒投資者千萬不要輕信上述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美麗」謊言,增強風險意識,謹防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