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架構設計
① 有沒私募股權基金交易結構設計、基金產品架構方面比較好的書推薦,作私募股權基金產品經理用
對沖基金風雲錄和富達基金,都是國外的書,可以參考下。
國內的私募股權目前雖熱但尚處初級階段,無系統性書籍,基本都是復制國外的居多。
如果看交易結構與產品架構的話,多參考下過去的成功案例,再略加修改好了。
② 股權投資交易結構設計包括哪些內容
交易結構包括
1、收購方式(資產/股權)、
2、支付方式(現金/股權互換)與時間、
3、交易組織結構(離岸與境內、企業的法律組織形式、內部控制方式、股權結構)
4、融資結構
5、風險分配與控制
6、退出機制
條款清單中包括了交易結構的基本內容,但並不是全部。達成交易結構的共識是買賣雙方談判協商中最重要、最費時的階段之一。
③ 如何設計自己的交易系統
成功交易的一個秘密就是找到一套適合你的交易系統。這個交易系統是非機械的,適合你自己個性的,有完善的交易思想、細致的市場分析和整體操作方案的,在風險市場的贏家都有自已的交易系統,因此尋找適合自已的交易系統與完善自已的交易系統是專業交易人士投資的一生幾乎每天都在做的一件事。(和訊財經原創) 什麼是交易系統?交易系統是完整的交易規則體系。一套設計良好的交易系統,必須對投資決策的各個相關環節作出相應明確的規定。這種規定必須是客觀的、唯一的,不允許有任何不同的解釋。一套設計良好的交易系統,必須符合使用者的心理特徵、投資對象的統計特徵以及投資資金的風險特徵。(和訊財經原創)推薦閱讀·短線高手系列教程·交易的時間架構商品反彈勢頭難以持久短期內跌幅有限鄭糖有望築雙底疑似轉基因大豆「逃離」國家糧庫新空「突襲」滬鋁退守萬元大關「糖王」之死掀資產爭奪戰08財經風雲榜:浙江永安後來居上[國內期貨行情] [持倉分析系統] 交易系統的特點在於它的完整性和客觀性。它保證了交易系統結果的可重復性。從理論上來說,對任何使用者而言,如果使用條件完全相同,則操作結果完全相同。系統的可重復性即是方法的科學性,系統交易方法屬於科學型的投資交易方法。(和訊財經原創) 大部分投資人往往把決策的重點放在對市場的分析和判斷上,其實這是非常偏頗的。成功的投資不但需要正確的市場分析,而且需要正確的風險管理和正確的心理控制。三者之間心理控制是最重要的,其次是風險管理,再次才是分析技能,即所謂的3M系統(Mind、Money、Market)。如果用一個比方來形容,對市場的判斷在投資行為的重要性中只佔1%而已,被大多數投資人忽略的東西,才是投資行為中的決定性因素。市場分析是管理的前提,只有從正確的市場分析出發,才能建立起具有正期望值的交易系統,風險管理只有在正期望值的交易系統下才能發揮其最大效用,而心理控制正是兩者的聯系橋梁和紐帶。一個人如果心理素質不好,則往往會偏離正確的市場分析方法,以主觀願望代替客觀分析,也常常會背離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訊財經原創) 投資人若想在效率市場持續穩定的贏利,必須成功的解決兩大問題:(和訊財經原創) 1、如何在高度隨機的價格波動中尋找非隨機的部分;(和訊財經原創) 2、如何有效的控制自身的心理弱點,使之不致影響自己的理性決策。很多投資家的實踐都證明,交易系統在上述兩方面都是投資人的有力助手。(和訊財經原創) 大多數投資者在進入市場的時候,對市場的認識沒有系統的觀點。很多投資人根據對市場的某種認識,就片面的承認或否認一種交易思路的可行性,其實他們不知道,要想客觀的評價一種交易方法,就要確認該方法在統計概率意義上的有效性。無論是隨機還是非隨機的價格波動中不具備統計意義有效性的部分,只能給投資人以局部獲勝的機會而沒有長期穩定獲勝的可能。而交易系統的設計和評價方式可以幫助投資者有效的克服對方法認識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和訊財經原創) 交易系統還可以幫助投資人有效的控制風險。實踐證明,不使用交易系統的投資人,難以准確而系統的控制風險。沒有交易系統做指導時,投資人很難定量評估每次進場交易的風險,並且很難評估單次交易的風險在總體風險中的意義。而交易系統的使用,可以明確的告訴投資人每次交易的預期利潤率、預期損失金額、預期最大虧損、預期連續贏利次數、預期連續虧損次數等,這些都是投資風險管理的重要參數。(和訊財經原創) 幫助投資人有效的克服心理弱點,可能是交易系統的最大功用。交易系統使交易決策的過程更加程序化、公開化、理性化。投資人可以從由情緒支配的處於模糊狀態的選擇過程轉變為定量的數值化的選擇過程,即單純判定信號系統的反映以及執行信號所代表的決策。(和訊財經原創) 交易系統幾個核心內涵(和訊財經原創) 1、心態核心。(和訊財經原創) 在交易系統沒有提出可交易各股時期,心態如何擺正,並且做到行與心合一,是交易系統能夠發揮系統交易的首要條件。如果,一套很好的交易系統,但心態急躁,無法忍耐空倉或者視那些持續飈升但不知道如何控制風險才為合理而又強行介入,那麼,作為脫離交易系統控制,導致的失敗,就不能歸咎於交易系統程序失敗,是心態失敗導致了交易失敗。因此,偶認為,心態是最重要的,心態決定交易系統的成敗。(和訊財經原創) 2、得失核心。(和訊財經原創) 不同的資金起點,有不同的得失。如100萬與3萬,年一倍,其交易次序是一致的,但掌握100萬的個體,其將收益目標降低到年50%,其收益高於3萬翻倍許多,其心理要求和技術要求就會大幅度的降低。因此,導致了不同的交易系系統性質,100萬的個體很有可能看重中線交易系統,3萬的個體很有可能看重短線交易。(和訊財經原創) 3、技術核心。(和訊財經原創) 市場獲利模式就三種,超跌反彈、高拋低吸、強勢追高。(和訊財經原創) 1、超跌反彈,超,超到什麼程度必反?彈,彈到什麼程度必跌?(和訊財經原創) 2、高拋低吸,高,高到什麼程度為高?低,低到什麼程度為低?吸,吸是一次還是多次?(和訊財經原創) 3、強勢追高,強,什麼時期可以追,什麼時期不能追?追,高到什麼程度還可以追?(和訊財經原創) 超跌反彈(和訊財經原創)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分析基點,那麼,定義這個超,就可以採用歷史統計來實現。例如,高點下降超過60%,並且在形態、成交量分布等等技術,都達到適當,那麼,這個超,就是必反的定義。歷史統計應該成功率非常高才對,如果,還是很低,那麼,這個就不是超。(和訊財經原創) 高拋低吸(和訊財經原創) 偶認為,從形式上,它應該是某種通道的產物,達到通道的上軌,拋出,達到通道的下軌,低吸(在你的系統中有使用布林線進行操作,但必須分析整個趨勢處在什麼狀態,如果處在整理趨勢之中是很可行的一種技術分析指標,但如果明顯處在一個上升或下降的趨勢之中,那麼使用趨勢線與通道線是明智的選擇——當然在整理趨勢中也適用,這樣避免使用布林線等擺動指數所發出的模糊或錯誤信號)。通道的下軌永遠都都在K線之下,出現小概率在之上,應該是抄底系統信號。通道的上軌永遠都在K線之上,出現小概率在之下,應該是逃頂系統信號。——與布林線有同曲異工之妙。(和訊財經原創) 強勢追高(和訊財經原創) 當指數形成中級行情的時候,才追高,這種是比較安全的。也可以在下降通道中追高,但這要取決於歷史統計,實際上,強勢追高是一種不理性的操作手法。在追高的選股時期,可以肯定手中有資金,行情在上漲,這部分資金踏空,那麼,如果有上面兩種交易系統,就不存在踏空。只存在速度上的不同。(和訊財經原創) 4、控制核心(和訊財經原創) 在交易系統出現信號時期,因為必然存在不確定性,就需要資金管理來將不確定性(偶稱為風險)降到最大可控程度,這個並不是技術交易系統的內容。假設,一個可以達到70%成功率的技術交易系統,如果加入資金管理,可以提升到80%,那麼,這個技術交易系統的成功率就是80%,而不是70%。(和訊財經原創) 5、跟蹤核心(和訊財經原創) 在交易系統出現信號時期,並交易介入。後市趨勢跟蹤系統是否有轉市的可能存在,如果存在,即立刻止贏。因此,好的交易系統,還應該有一個配套的好的趨勢跟蹤系統存在,以決定趨勢的終結,以便於,讓利潤奔跑。(和訊財經原創) 6、空倉核心(和訊財經原創) 當交易系統沒有信號時期,是否能夠達到空倉所需要的心理素質,這也是交易系統成敗的重大問題。(和訊財經原創) 由此,可以清晰看到,技術交易系統只是交易系統的一個部分,而不是全部。當技術交易系統出現信號時期,並不是系統在做決策,實際上是人在綜合做出行為決策。一份好的交易系統,包含了心態、技術、要求、忍耐、控制等等。所以,交易系統是綜合分析系統。來解決在正確的時機、選擇正確對象、進行正確的行為的決策系統。(和訊財經原創) 自己的交易系統。(和訊財經原創) 1、交易流程圖及注意事項。(和訊財經原創) 2、資金管理及應對事項。(和訊財經原創) 3、指數頂底分析方法。(和訊財經原創) 4、交易系統復利統計。(以控制空倉心態)(和訊財經原創) 5、交易系統信號分布。(以控制等待心態)(和訊財經原創) 建立交易系統總體流程步驟一:『明確交易系統的依據』;(和訊財經原創) 建立交易系統的依據就是:『在市博弈總體不確定性的大環境下,要發現和分離出價格運動的確定性因素』,也就是要建立自己的『科學交易觀和正確交易方法論』;(和訊財經原創) 建立交易系統總體流程步驟二:『構造交易系統』;(和訊財經原創) A)要明確交易系統的目的:『克服人性弱點,便於知行合一』;(和訊財經原創) B)要明確交易系統的特性:『整體性和明確性』;(和訊財經原創) C)交易系統隨時間和證券市場外部環境變化,『本身要能夠修改和進行參數調整』;(和訊財經原創) D)交易系統的一些基本子系統:『行情判斷、板塊動向、風險管理、人性控制』;(和訊財經原創) 建立交易系統總體流程步驟三:『檢驗交易系統』(和訊財經原創) A)檢驗交易系統包括:『統計檢驗、外推檢驗和實戰檢驗』;(和訊財經原創) B)要考慮交易成本;(和訊財經原創) C)要考慮建倉資金量大小造成的回波效應;(和訊財經原創) D)要考慮小概率事件(統計學上的胖尾)對交易系統的影響;(和訊財經原創) 建立交易系統總體流程步驟四:『執行交易系統』;(和訊財經原創) A)日常操作主觀要服從客觀,『交易有依據、慾望要消除』;(和訊財經原創) B)模擬操作不可少,即使不交易,依然要『仔細看盤、仔細復盤、揣摩多空主力的思路、勤動腦多實踐』,最終做到『正確地知行合一』(和訊財經原創) 系統交易,即按照一套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系統交易者的時間和精力主要放在交易系統的開發中。市場中,對於採用趨勢型策略的系統交易者來說,成功開發一套交易系統的要素及其重要性比重,不妨設計大致如下:范圍,10%;買點,5%;賣點,10%;止損,20%;資金管理,40%;對系統的理解、洞察、應變與創新,15%。可見,資金管理是最重要的要素。在系統交易中,資金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層次上:(和訊財經原創) 當然,不管是指標公式、交易公式,還是交易系統,其生命都源於交易策略。交易策略是根據對市場的基本原理和運行的非隨機性特徵及規律性進行深入研究後制訂的作戰原則和總體思路。我們經常見到很多大資金管理人和操盤手並不去編什麼公式,他們之所以成功,就是因為對交易策略有系統而深入的掌握。當然,如果有了好的軟體,他們把自己的策略放進公式里,也會省下不少的時間和精力。不過凡事均有利弊,過於機械則會損害洞察力、創造力和應變能力。(和訊財經原創) 一個交易系統的形成除了有市場普遍性具有的特點外,也應有每個人個人的性格特點,對於即日交易(秒——小時)、短線(小時與天)、中線(周與月)、長線(月與年)不同交易方式的人(其中已含有個人的操作特點)也應有所不同,對於不同的市場(股票、期貨、期權、價差交易、權證、基金、債券、外匯等)在交易系統中各子項的偏重點也應有所不同,就是使用的技術分析系統參數也應做充分的調整。交易策略也應有主次之分從而使整個交易系統很明確。不談交易之前的分析策略,從交易一開始,交易系統最終要牢牢把握的就是三點(一個買點與二個賣點——止益目標點與風險控制點),從而在不明確的市場中以概率的方式獲勝(截短揚長)從而獲取總的利潤。
④ 股權架構設計中有哪些側重點
一、宏觀層面
1、創始人維度來看
本質上的訴求是控制權,所以在早期做股權架構設計的時候必須考慮到創始人控制權,有一個相對較大的股權。
2、合夥人維度來看
合夥人/聯合創始人作為創始人的追隨者,基於合夥理念價值觀必須是高度一致。合夥人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參與權和話語權。
3、核心員工維度來看
他們的訴求是分紅權,核心員工在公司高速發展階段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權架構設計的時候需要把這部分股權預留出來,等公司處於快速發展階段的期權就能真正意義派上用場。
4、投資人維度來看
投資人追求高凈值回報,對於優質項目他們的訴求是快速進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投資人要求的優先清算權和優先認購權是非常合理的訴求,創始團隊在面臨這些訴求的時候,一定程度上還是需要理解。
二、微觀層面
股權是多種股東權利的集合體(投票權、分紅權、知情權、經營決策權、選舉權、優先受讓權、優先認購權、轉讓權等),其中,表現最為重要的是投票權和分紅權。在人力資本驅動的創業時代,我們要思考的不僅僅是股權比例的問題!而是圍繞著股權做體系化設計。
⑤ 如何進行避/節稅的交易結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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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所得稅
並購過程中,企業所得稅是並購方和標的公司均要面對的稅種,但二者發生的方式有所不同:對於並購方而言,並購資產的所得需要繳付該項稅收,但若並購標的股權,在股權未轉讓或出售之前暫無現金所得,所以暫不確認所得稅;對於標的企業而言,則需依據稅法繳付股權轉讓產生的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具體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其中,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利潤總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和損失,稅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和第二十八條: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需注意的是,依據《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文),標的公司的股權轉讓可以申請「特殊稅務處理」進行所得稅的遞延繳付,但需同時滿足五項要求:(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收購方購買的股權或資產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或資產的50%;(3)收購企業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4)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 增值稅
對於標的企業而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稅總2011年13號公告)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所以,增值稅僅是並購方在並購過程中需面對的稅種。「營改增」後,增值稅的一般計稅方法 具體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時,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接轉下期繼續抵扣。增值稅計稅方法也可以簡單理解為:(銷項發票金額-進項發票金額)×稅率。
對於並購方而言,若並購標的資產(尤其是土地和廠房)「升值」,則需對這部分收益繳付增值稅;但若採取並購標的「業務組合」對應的股權,即標的公司轉讓或出售的資產不僅僅是資產本身,還包括與資產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則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增值稅。標的公司可不開具發票,並購方按評估報告和轉讓協議確認資產入賬價值,無需繳付增值稅。
3. 土地增值稅
土增稅和增值稅類似,標的公司可依據《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文)相關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免繳土增稅。所以,並購過程中,土增稅僅是並購方需考慮繳付或合理規避的稅種。若並購方並購標的資產中涉及土地資產,則需依據「營改增」後的四級超額累進稅率進行計算: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金額×扣除系數。其中,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稅額=增值額×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稅額=增值額×40%-扣除金額×5%;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其中5%、15%和35%為扣除系數。
但若並購方採取收購「業務組合」(土地資產以及相關聯業務、人員、債權和債務)對應股權的方式,來間接收購標的公司的土地資產,則無需繳付土增稅。原因是該過程並沒有獲得實質的土地增值現金收益,不需要確認土增稅繳付。
(二)並購交易合理避稅的「三大」渠道
並購過程中,並購方合理避稅的渠道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盡量採取收購股權的形式;二是利用標的公司的性質、盈利能力進行稅收籌劃;三是設計有利於合理避稅的交易結構。「三大渠道」實施的具體策略如下:
渠道一:利用收購股權的比較優勢
收購資產、債權、債務等「打包」後對應的股權,收購方可免繳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從避稅的角度來看,股權收購相對於資產收購具有明顯四方面免稅優勢:一是目標公司稅收優惠延續;二是沒有流轉稅稅負;三是享受目標公司歷史虧損帶來的所得稅減免;四是稅務程序較為簡單。在稅收法律的立法原則中,對企業或其股東的投資行為所得征稅,通常以納稅人當期的實際收益為稅基,而對於沒有實際收到現金紅利的投資收益,不予征稅。也就是說,以股票形式出資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或普通股股票,並購方可得到暫不繳付所得稅的好處。同時,由於股權收購不涉及流轉稅,所以收購方有效避免了資產收購中的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另外,標的公司將資產、債權和債務整體「打包」出售,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土增稅。合理規避增值稅的政策支撐為《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附件2《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即「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合理規避土增稅的政策支持為財稅[2015]5號文,即「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渠道二:利用標的公司的納稅差異
(1)利用標的注冊地的稅收優惠優勢。我國對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西部大開發部分地區(如「鷹潭模式」、「林芝模式」等)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並購方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並購對象,並購後改變整體企業的注冊地,使並購後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因此,通過對企業進行並購,因為稅收主體的變化而使得企業享受了種種稅收優惠,減輕了企業的整體稅負。
另外,並購方嘗試引入外資可享受部分稅收優惠。我國現行制度對同一經濟行為在不同納稅主體上的差別稅收安排,因而不同並購方的稅收收益不同。因此,並購方在選擇目標標的時,可嘗試引入外資企業,若並購後外資占並購後企業資金的法定比率後可申請注冊為外資企業,從而可享受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措施和優惠匯率,並可免除諸如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不對外資企業徵收的稅種。
(2)利用標的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的前期處理優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應屬「免稅收入」。但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也就是說這部分權益不能進行增值稅抵扣。因此,在股權轉讓前,標的企業可先分配股東留存收益,可巧妙縮減股權轉讓時標的方需繳納的增值稅。
另外,標的方預先分配的股東留存收益也可增加股權「原值」,並購方在後期再次轉讓標的方股權時,可縮小並購方所要繳納的所得稅稅基,進而縮減所得稅稅負。
(3)利用標的虧損可沖抵所得稅的優勢。從稅務籌劃角度,標的公司或被收購業務如果是持續虧損的,並購方則可沖抵部分所得稅,這也是目前多數上市公司或者集團企業在進行並購時採取的交易架構方式。
渠道三:並購股權比例的設計
(1)爭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最新頒布實施的《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但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仍要符合85%比例要求 。因此,並購方可依據上述兩項股權收購的比例要求,爭取標的公司納入「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而實現標的所得稅的遞延。
(2)引入「過橋資金」降低並購方二次股權轉讓時的所得稅稅基。如果標的是房地產企業,其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企業的資產增值過大,而賬面的「原值」過小。這會給並購方進行並購後的股權再轉讓帶來高昂的所得稅稅負,甚至可能迫使並購交易的終止。實踐中,為了提高被轉讓股權的「原值」,並購方可在收購發生之前對標的公司注入「過橋資金」,後通過「變債權為股權」的形式進行收購,從而縮小並購方二次股權轉讓時的所得稅稅基(公允價值-股權「原值」)。
(3)利用公司內部分紅無所得稅的優勢。根據《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集團內公司間的分紅不涉及個人所得稅,比如A集團公司投資B子公司,B子公司的利潤分配給A集團公司,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並購方可選擇以集團內非並表子公司的「名義」開展收購行為,這樣一方面可實現集團內分紅稅收的免繳,另一方面可規避收購對集團公司資產負債率的外部沖擊。
三、並購交易結構實現稅收籌劃的「四大」路徑
基於合理避稅的「三大渠道」,從實務操作層面,以案例的形式分別剖析其實現的具體路徑。需要注意的是,案例1至案例4分別對應「四大」路徑,且均基於同一並購交易情景展開,但從稅收籌劃的全面性和復雜程度來看,案例的安排次序遵從由淺入深,層層遞進的邏輯。
⑥ 如何設計股權架構 避免關聯交易
股權結構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騰訊眾創空間,為順應網路時代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趨勢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
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