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特點
㈠ 股票通常具有以下哪些特點
股票通常具有以下哪些特點
A . 無償還期限
B . 代表股東權利
C . 風險性較強
股票具有以下特徵:
1、穩定性
股票投資是一種沒有期限的長期投資。股票一經買入,只要股票發行公司存在,任何股票持有者都不能退股,即不能向股票發行公司要求抽回本金。同樣,股票持有者的股東身份和股東權益就不能改變,但他可以通過股票交易市場將股票賣出,使股份轉讓給其他投資者,以收回自己原來的投資。
2、風險性
股票的價格除了受制於企業的經營狀況之外,還受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甚至人為的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中,大起大落的現象也時有發生。股票市場上股票價格的波動雖然不會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從而影響股息與紅利,但股票的貶值還是會使投資者蒙受部分損失。因此,欲入市投資者,一定要謹慎從事。
3、責權性
股票持有者具有參與股份公司盈利分配和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的持有者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他有權或通過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並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股東權力的大小,取決於佔有股票的多少。
4、流通性
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場上隨時轉讓,進行買賣,也可以繼承、贈與、抵押,但不能退股。所以,股票亦是一種具有頗強流通性的流動資產。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只要把股票交付會給受讓人,即可達到轉讓的法律效果;記名股票轉讓則要在賣出人簽章背書後才可轉讓。正是由於股票具有頗強的流通性,才使股票成為一種重要的融資工具而不斷發展。
㈡ 股票具有哪些特徵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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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股票的特點是什麼
1.收益性,投資於股票可能得到的收益。收益又分成兩類,第一類來自股份公司,第二類來自股票流通。
2.風險性,證券投資風險是指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
3.流動性,指股票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場的實際變動情況,靈活地轉讓股票以換取現金。
4.永久性,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就不能退股,股票是一種無期限的法律憑證。
5.參與性,股票持有者是股份公司的股東,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基本方式是有權出席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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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股票交易市場的特點及功能
股票市場是已經發行的股票轉讓、買賣和流通的場所,包括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兩大類別。由於它是建立在發行市場基礎上的,因此又稱作二級市場。股票市場的結構和交易活動比發行市場(一級市場)更為復雜,其作用和影響力也更大。
通過股票的發行,大量的資金流入股市,又流入了發行股票的企業,促進了資本的集中,提高了企業資本的有機構成,大大加快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通過股票的流通,使小額的資金匯集了起來,又加快了資本的集中與積累。
所以股市一方面為股票的流通轉讓提供了基本的場所,一方面也可以刺激人們購買股票的慾望,為一級股票市場的發行提供保證。同時由於股市的交易價格能比較客觀的反映出股票市場的供求關系,股市也能為一級市場股票的發行提供價格及數量等方面的參考依據。股票市場的職能反映了股票市場的性質。在市場經濟社會中,股票有如下四個方面的職能:
積聚資本
上市公司通過股票市場發行股票來為公司籌集資本。上市公司將股票委託給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再在股票市場上發行給投資者。而隨著股票的發行,資本就從投資者手中流入上市公司。
轉讓資本
股票市場
股市為股票的流通轉讓提供了場所,使股票的發行得以延續。如果沒有股市,很難想像股票將如何流通,這是由股票的基本性質決定的。當一個投資者選擇銀行儲蓄或購買債券時,他不必為這筆錢的流動性擔心。因為無論怎麼說,只要到了約定的期限,他都可以按照約定的利率收回利息並取回本金,特別是銀行存款,即使提前去支取,除本金外也能得到少量利息,總之,將投資撤回、變為現金不存在任何問題。但股票就不同了,一旦購買了股票就成為了企業的股東,此後,你既不能要求發行股票的企業退股,也不能要求發行企業贖回。如果沒有股票的流通與轉讓場所,購買股票的投資就變成了一筆死錢,即使持股人急需現金,股票也無法兌現。這樣的話,人們對購買股票就會有後顧之憂,股票的發行就會出現困難。有了股票市場,股民就可以隨時將持有的股票在股市上轉讓,按比較公平與合理的價格將股票兌現,使死錢變為活錢。
轉化資本
股市使非資本的貨幣資金轉化為生產資本,它在股票買賣者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為非資本的貨幣向資本的轉化提供了必要的條件。股市的這一職能對資本的追加、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㈤ 證券交易的交易特點
1、證券交易是特殊的證券轉讓
證券轉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轉讓意思及法定程序,將證券所有權轉移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其基本形式是證券買賣。在廣義上,證券轉讓還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實將全部或部分證券權利移轉給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設定證券質押行為等。所謂依照特定法律事實發生的轉移,包括因贈與、繼承和持有人合並等發生的證券權利轉移;所謂設定質押,為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證券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30條,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依照轉讓證券權利意思而發生的轉讓行為。
2、證券交易是反映證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確保證券作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證券發行完畢後,證券即成為投資者的投資對象和投資工具,賦予證券以流通性和變現能力,可使得證券投資者便利地進入或者退出證券市場。不同證券的流通性存有差異,股份公司依法發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會公眾股股票可依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自由轉讓外,公司發起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響。
3、證券轉讓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包括進行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協議完成交易的無形交易場所。前者如國際上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屬於集中交易場所。後者如美國全美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NASTAQ)以及各國的店頭交易場所,我國場外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
4、證券交易須遵守相應交易規則
為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與快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我國頒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證券法》是調整證券交易的特別法,《公司法》對股份及公司債券轉讓也規定有原則性規則,《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系的一般法律規范,同樣適用於對證券交易關系的調整。其他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銀行法》、《保險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間接地調整著證券交易關系。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自律性規范,也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