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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權

發布時間: 2021-05-28 14:58:21

1. 股票所有權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股票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同一類別的每十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股票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己有近 4年的歷史。作為人類文明的成果,股份制和股票也適用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企業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國家可通過控制多數股權的方式,用同樣的資金控制更多的資源。目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絕大部分是國家控股公司。

股票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不可償還性。股票是一種無償還期限的有價證券,投資者認購了股票後,就不能再要求遏股,只能到二級市場賣給第三者。股票的轉讓只意味著公司股東的改變,並不減少公司資本。從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發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於公司存續的期限。

(2)參與性。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資意志和享有的經濟利益,通常是通過行使股東參與權來實現的。 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大小,取決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從實踐中看,只要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達到左右決策結果所需的實際多數時,就能掌握公司的決策拄制權。

(3)收益性。股東憑其持有的股票,有權從公司領取股息或紅利,獲取投資的收益。股息或紅利的大小,主要取決於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 股票的收益性,還表現在股票投資者可以獲得價差收入或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通過低價買入和高價賣出股票,投資者可以賺取價差利潤,以美國可口可樂公司股票為例。如果在1983年底投資1000美元買入該公司股票,到1994年7月便能以11 554美元的市場價格賣出、賺取10倍多的利潤。在通貨膨脹時.股票價格會隨著公司原有資產重置價格上升而上漲,從而避免了資產貶值。股票通常被視為在高通貨膨脹期間可優先選擇的投資對象。

(4)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可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數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價對交易量的敏感程度來衡量。可流遁股數越多,成交量越大,價格對成交量越不敏感(價格不會隨著成交量~同變化),股票的流通栓就越好,反之就越差,股票的流通,使投資者可以在市場上賣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現金。通過股票的流通和股價的變動,可以看出人們對於相關行業和上市公司的發展前景和盈利潛力的判斷。那些在流通中場上吸引大量投資者、股價不斷上漲的行業和公司,可以通過增發股票,不斷吸收大量資本進人生產經營活動,收到了優化資源配置的效果。

(5)價格波動性和風險性。股票在交易市場上作為交易對象,同商品一樣,有自己的市場行情和市場價格。由於股票價格要受到諸如公司經營狀況、供求關系、銀行利率,大眾心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具波動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正是這種不確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資者遭受損失。價格波動的不確定性越大、投資風險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種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例如,稱雄於世界計算機產業的國際商用機器公司(IBM〕,當其業績不幾時,每股價格曾高達170美元,但在其地位遭到挑戰。出現經營失策而招致虧損時。股價又下跌到40美元。如果不合時機地在高價位買進該股就會尋致嚴重損失。

2. 股票什麼是現金選擇權

在投資市場中,現金選擇權的含義是:交易過程結束後,需要支付交易標的物的一方可以選擇實際支付交易標的物,也可以選擇以現金方式履行交割手續。

在商品期貨業也稱此為「現金交割」。

在證券市場也有類似地操作,這類允許以現金支付替代實物支付的方式就稱為現金選擇權。

(2)股票交易權擴展閱讀:

1、股票交易方式

(1)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

從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不同,分為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

議價買賣就是買方和賣方一對一地面談,通過討價還價達成買賣交易。它是場外交易中常用的方式。

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為了節省傭金等情況下採用。

競價買賣是指買賣雙方都是由若幹人組成的群體,雙方公開進行雙向競爭的交易,即交易不僅在買賣雙方之間有出價和要價的競爭,而且在買者群體和賣者群體內部也存在著激烈的競爭,最後在買方出價最高者和賣方要價最低者之間成交。

在這種雙方競爭中,買方可以自由地選擇賣方,賣方也可以自由地選擇買方,使交易比較公平,產生的價格也比較合理。競價買賣是證券交易所中買賣股票的主要方式。

(2)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

按達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為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

直接交易是買賣雙方直接洽談,股票也由買賣雙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場外交易絕大部分是直接交易。

間接交易是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和聯系,而是委託中介人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方式。證券交易所中的經紀人制度,就是典型的間接交易。

(3)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

按交割期限不同,分為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現貨交易是指股票買賣成交以後,馬上辦理交割清算手續,當場錢貨兩清。

期貨交易則是股票成交後按合同中規定的價格、數量,過若干時期再進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2、流通市場的構成

流通市場的構成要素主要有:股票持有人, 在此為賣方;投資者,在此為買方;為股票交易提供流通、轉讓便利條件的信用中介操作機構,如證券公司或股票交易所(習慣稱之為證券交易所)。

3、股票市場術語

開盤價:指每天成交中最先的一筆成交的價格 。

收盤價:指每天成交中最後的一筆股票的價格,也就是收盤價格。

成交數量:指當天成交的股票數量。

最高價:指當天股票成交的各種不同價格中最高的成交價格。

最低價:指當天成交的不同價格中最低成交價格。

升高盤:是指開盤價比前一天收盤價高。

開低盤:是指開盤價比前一天收盤價低。

盤檔:是指投資者不積極買賣,多採取觀望態度,使當天股價的變動幅度很小,這種情況稱為盤檔。

整理:是指股價經過一段急劇上漲或下跌後,開始小幅度波動,進入穩定變動階段,這種現象稱為整理,整理是下一次大變動的准備階段。

3. 股票買賣交易需要開通許可權嗎

一般開通對應市場的股東賬戶即可進行股票交易,但是有些股票有適當性要求,需要另外開通交易許可權後才能交易,例如創業板、新三板、老三板、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

4. 要開通創業板股票交易許可權,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創業板股票交易是要另開交易許可權。
一、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需要填寫的憑證
開通創業板交易申請,客戶需要提交三份憑證:
1、《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一式兩份,客戶與營業部各持一份,需加蓋營業部業務印鑒。
2、《申請創業板交易投資者基本信息統計表》。如客戶在開立證券賬戶時已填寫過該憑證,則在辦理該業務申請時客戶無需再填寫;如客戶檔案內無該身份證,則必須填寫該憑證。
3、《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指標體系》。為控制風險,營業部應根據對客戶的詢問情況據實填寫該指標體系,作為客戶是否具備開通該業務能力的重要參考依據。
上述三類業務憑證需按公司客戶檔案管理規定,及時入檔管理。
二、關於為客戶開通創業板許可權的時間
1、對於交易經驗兩年以上者:T+2日為客戶開通,當時不得為客戶開通(深交所的硬性規定),如:客戶於周一現場申請,櫃員需做好記錄,於周三在系統內做創業板許可權開通操作(客戶無需再到場),並及時電話通知客戶申請已開通。
2、對於交易經驗不足兩年者:T+5日為客戶開通,當時不得來客戶開通(深交所的硬性規定),如:客戶於周一現場申請,櫃員需做好記錄,於次周一在系統內做創業板許可權開通操作(客戶無需再到場),並及時電話通知客戶申請已開通。
這些可以慢慢去領悟,投資者進入股市之前最好對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前期可用個牛股寶模擬炒股去看看,裡面有一些股票的基本知識資料值得學習,也可以通過上面相關知識來建立自己的一套成熟的炒股知識經驗。希望可以幫助到您,祝投資愉快!

5. 如何獲得股票在網上自主交易權

用你的股票賬戶登陸炒股軟體客戶端,就可以網上交易。還有一種是登陸證券公司網站,進入股票交易網頁,輸入自己的股票交易賬戶進行交易!

6. 如何開通風險警示股票交易許可權

現在開通風險警示板流程:網上交易軟體——交易——股票——賬戶許可權管理——開通上交所風險警示板——簽署協議及風險警示書,按照上面流程就可以簽署了。

7. .股市出權是啥

除權Ex-rights 除權報價的股票賦予出售者保留分享公司新發股票的權利。 Ex-rights Securities quoted ex-rights entitle the seller to retain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a New Issue. 除權是由於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業實際價值(每股凈資產)有所減少,需要在發生該事實之後從股票市場價格中剔除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為。 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給股東,也就是公司的盈餘轉為增資時,或進行配股時,就要對股價進行除權。上市公司將盈餘以現金分配給股東,股價就要除息。 除權或除息的產生系因為投資人在除權或除息日之前與當天購買者,兩者買到的是同一家公司的股票,但是內含的權益不同,顯然相當不公平。因此,必須在除權或除息日當天向下調整股價,成為除權或除息參考價。 除權報價的產生 除權報價的產生是由上市公司送配股行為引起,由證券交易所在該種股票的除權交 易日開盤公布的參考價格,用以提示交易市場該股票因發行股本增加,其內在價值已被攤薄. 股票登記日和除權日 股權登記日,簡單說就是,如果你在這個日期之前沒有賣了這種股票,你就擁有公告里說的轉增,配送股或者紅利的權利。登記擁有這種權利的股東的名字。 除權日是,轉增或者配送股以後市場可流通總股數增加,那麼原來的市場價格必須進行除權。不然對後來買股票的人就不公平了。一樣的總市值,股數增加了,價格卻沒降。 除權報價的計算 除權報價的計算是按照上市公司增資配股(或送配股)公告中的配股(或送配股)比例為依據的: 配股除權報價XR(Ex-rights)=(除權前日收盤價+配股價格*配股率)/(1+配股率) 送配股除權報價XR(Ex-rights)=(除權前日收盤價+配股價格*配股率)/(1+送股率+ 配股率) 對於A種股票發生尚未上市流通的國家和法人持股部分向已上市流通股持有人有償轉讓的所謂"轉配問題",因其只引起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此消彼長,並不涉及該股票股份總量的變化,經多方征詢意見,從即日起在除權報價的計算中,對"轉配"將不予考慮. 但考慮到"轉配"存在對股票價格波動的特殊影響,統計部仍將採用"撤權"和"復權" 的辦法對上證指數進行必要的修正: 所謂撤權,即在含轉配的股票除權交易起始日,上證指數的樣本股票中將該股票剔除; 所謂復權,即在該股票配股部分上市流通後第十一個交易日起,再進入樣本股票的范圍. 股票除權的過程 當一家上市公司宣布送股或配股時,在紅股尚未分配,配股尚未配股之前,該股票被稱為含權股票。要辦理除權手續的股份公司先要報主管機關核定,在准予除權後,該公司即可確定股權登記基準日和除權基準日。凡在股權登記日擁有該股票的股東,就享有領取或認購股權的權利,即可參加分紅或配股。除權日(一般為股權登記日的次交易日)確定後,在除權當天,上海證券交易所會依據分紅的不同在股票簡稱上進行提示,在股票名稱前加XR為除權,XD為除息,DR為權息同除。除權當天會出現除權報價,除權報價的計算會因分紅或有償配股而不同,其全面的公式如下:除權價=(除權前一日收盤價+配股價X配股價-每股派息)/(1+配股比率+送股比率) 除權日的開盤價不一定等於除權價,除權價僅是除權日開盤價的一個參考價格。當實際開盤價高於這一理論價格時,就稱為填權,在冊股東即可獲利;反之實際開盤價低於這一理論價格時,就稱為貼權,填權和貼權是股票除權後的兩種可能,它與整個市場的狀況、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送配的比例等多種因素有關,並沒有確定的規律可循,但一般來說,上市公司股票通過送配以後除權,其單位價格下降,流動性進一步加強,上升的空間也相對增加。不過,這並不能讓上市公司任意送配,它也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和國家有關法規來規范自己的行為。

8. 股票中的出權是什麼意思

簡單說:因應發放股票股利或現增而向下調整股價就是除權,因應發放現金股利而向下調整股價就是除息。

除權或除息的產生系因為投資人在除權或除息日之前與當天購買者,兩者買到的是同一家公司的股票,但是內含的權益不同,顯然相當不公平。因此,必須在除權或除息日當天向下調整股價,成為除權或除息參考價。

除息參考價

為使除息前(含現金股利)與除息後所買到的價格一致,公司在發放現金股利時,將股票的價格,按照現金股利,予以同等金額的下降,此為除息參考價。

除息日申報參考價 = 前一交易日收盤價 - 現金股利金額

例如:A公司決定於8月7日除息,發放現金股利3元。8月6日收盤價為50元,那麼在8月7日的開盤參考價將為(50-3)元,為47元。

除權參考價的計算

當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流通在外的股數增多,但發放股票前後,公司整體價值不變,但股數增多了,所以在除權後,每股價值就會下降,成為除權參考價。

除權參考價=前一交易日該股票收盤價/(1+配股率)

例如:B公司決定於7月15日發放股票股利五百股(即配股率為50%)。7月14日的收盤價為150元。那麼在7月15日除權當天的參考價將為(150/1+0.5)=100元

既除權又除息的參考價計算

現在很多公司在發放股利時,會採取配股加配息的方式。其參考價的計算方法為:

除權又除息參考價=(前一交易日該股票收盤價-現金股利金額)/(1+配股率)

9.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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