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過戶需要哪些法律文件
① 關於股票交易有些什麼法律法規啊
我國證券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分為基本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行業規章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機構制定的規則、准則等,涉及行業管理、公司治理、業務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諸多方面。
② 股票交易法規
股市有句話說:「選勢不如選股。」一般而言,好的股票不只是要在漲勢中保持著上漲的勢頭,更重要的是要在跌勢中具有抗跌性,能夠逆勢上升。我國目前有一千多隻股票,而且還不斷有新股上市。面對這么多的股票,怎樣才能選到最值得我們投資的股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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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證券非交易過戶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2011年7月1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以及中登公司《證券登記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登公司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等有關業務規則,制定了《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於繼承,贈與,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法人資格喪失等情形)》.
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登記在本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債券,基金(限於證券交易所場內登記的份額),權證等證券,因發生證券繼承,贈與,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法人資格喪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證券持有人變更的,作為過出方和過入方可以申請辦理非交易過戶登記.中登公司以上述實施細則規定了因離婚,繼承涉及的證券過戶登記可以適用非證券交易過戶的方式.
2016年1月4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發布了關於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指南的修訂通知,對證券非交易過戶的政策法規和業務規則進行了最新的修訂(以下簡稱業務指南),其中對於因繼承引發的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增加了遺贈部分,而離婚財產分割仍然還是屬於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的一種.
④ 股票非交易過戶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股票屬於一般財產,可依據《繼承法》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合法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可平均繼承,也就是說,配偶不可能拿到全部股票。繼承時需帶相關證明(如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明等)去股票開戶行辦理股權登記手續,密碼由開戶行提供,具體操作可咨詢股票開戶行。
非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是指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因繼承、贈與、財產分割或法院判決等原因而發生的股票、基金、無紙化國債等記名證券的股權(或債權)變更,受讓人需憑法院、公證處等機關出具的文書到登記結算機構或其代理機構申辦非交易過戶,並根據受讓總數按當天收盤價,收取規定標準的印花稅。
非交易過戶的辦理
辦理非交易過戶包括以下3種情況:
(1) 因法院扣劃、破產清償原因造成的非交易過戶:
須由相關的司法部門到指定營業網點櫃台辦理,提供相應的司法文件和轉入的託管賬戶,並填寫《債券賬戶業務申請表》,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辦理。
(2) 因贈予而發生的非交易過戶:
由贈予人到指定營業網點櫃台辦理,提供債券交易卡、債券賬戶卡、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受贈人的託管賬戶,並填寫《債券賬戶業務申請表》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辦理。
(3) 因遺產繼承而發生的非交易過戶:
由申請人到指定營業網點櫃台辦理,提供相應的司法文件、債券交易卡、債券賬戶卡、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受贈人的託管賬戶,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辦理。
非交易過戶的原則
(1)非交易過戶受讓一方應當符合相應基金契約規定的基金持有人條件;
(2)非交易過戶受讓方應當按照基金賬戶和交易賬戶開戶要求辦理基金賬戶和交易賬戶開戶手續;
(3)非交易過戶所涉的基金份額應當是未予質押或設定了其他限制的份額;
(4)因離婚等原因進行財產分割或出於債務履行需要提出非交易過戶申請的,除非出具法院司法文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或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一般不受理該等申請。但應告知申請人按照先贖回再申購的程序完成過戶;
(5)司法和行政非交易過戶的效力高於其他非交易過戶;
(6)司法和行政非交易過戶按照時間在先原則認定效力;
(7)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非公證遺囑效力,時間在後遺囑的效力高於時間在先遺囑效力;
(8)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贈與協議本身不單獨構成非交易過戶的依據;
(9)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產生非交易過戶,應當持司法機關裁定或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醫療單位證明提出申請;
(10)投資者申請辦理非交易過戶,轉入方必須已開設基金賬戶,辦理非交易過戶需到轉入方或轉出方辦理託管交易的銷售網點辦理申請。
(11)非交易過戶後,原基金賬戶份額的的存續時間,在轉到新的基金賬戶後仍舊連續計算;
(12)進行非交易過戶時,可以是一個基金賬戶里擁有的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隻或多隻開放式基金,也可以是同一隻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額;
(13)同一託管銷售機構的投資者做非交易過戶可直接辦理;不同託管銷售機構的投資者做非交易過戶,則須先做轉託管後做非交易過戶。
(14)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符合條件的二個月內辦理確認手 續。基金注冊登記人可收取一定的過戶費用[1]。
(15)非交易過戶的轉入方在辦理非交易過戶之前,沒有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的,要先辦理開戶業務。
⑤ 股票交易都需要什麼手續
必須用本人身份證到證券營業部開個人股東賬戶及資金賬戶,並在銀行開戶,最後在證券營業部辦理第三方託管後就可以交易股票了Ok
⑥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哪些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⑦ 請問中國證券交易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1991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證券交易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在本規則中下列名詞具有本條所規定的含義:
一、中證交: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的簡稱,中證交的英文譯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縮寫CSTS);
二、交易系統:指中證交所屬並由中證交管理和運作的全國電子交易系統,英文譯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縮寫NETS或簡稱為NET系統);
三、證券:指通過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的有價證券,包括:
1.國家債券;
2.市政債券;
3.國家銀行債券;
4.公司債券;
5.公司股票;
6.投資基金債券;
7.其它有價證券;
四、上市:指證券在交易系統掛牌買賣,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過交易系統在法人之間流通轉讓;
五、證券主管部門:指國家授權管理證券市場的部門;
六、證券商:指中證交批準的通過交易系統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
七、委託人:指委託交易系統證券商進入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證券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機構:指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認可從事證券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交易系統業務除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外,均依本規則處理。
第二章 證券分銷服務
第一節 證券分銷服務的委託
第四條 為提高證券發行的效率,證券發行人和證券主承銷商可利用交易系統設施發行證券。
第五條 中證交為證券主承銷商提供下列服務:
一、招幕證券分銷商;
二、接收處理承購申請;
三、證券承購資金的收付。
第六條 中證交提供分銷服務的證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證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認可發行的證券;
二、面向全國公開發行的證券;
三、該證券發行額在三千萬元以上(含三千萬元);
四、該證券的發行有主承銷商。
第七條 主承銷商擬通過交易系統發行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的第1—3項證券時,應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證券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證券發行章程或招募說明書;
三、通過交易系統發行的委託書。
主承銷商發行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第4—7項證券時,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交:
一、發行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發行人章程;
三、發行人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四、發行人經營狀況的說明;
五、中證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中證交如受理委託,主承銷商應與中證交簽訂證券分銷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節 證券分銷商的招募
第九條 凡參加交易系統承購、分銷的證券經營機構為證券分銷商(以下簡稱分銷商)。
第十條 主承銷商招募前,須通過新聞媒介公布詳細的發行章程或招募說明書及分銷辦法。
第十一條 主承銷商招募時,須通過交易系統向分銷商發布招募書,招募書按中證交規定的格式制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的名稱、種類與證券代號;
二、分銷總量和分銷的基本數量單位;
三、證券的分銷條件(分銷手續費、劃款時間、承購價格等)。
第十二條 分銷商應通過交易系統計算機終端,輸入分銷申請,分銷申請應包括分銷的證券名稱、代號、分銷數量等。
第十三條 交易系統接到分銷商申請後,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後向分銷商發出回報。
第十四條 中證交按證券分銷辦法,確認分銷商及其分銷數量、分銷條件。
第十五條 中證交按時將分銷確認結果通知主承銷商和分銷商。
第三節 證券的發行
第十六條 證券分銷商確認後,分銷商應按分銷辦法規定的時間將承購款項通過交易系統上劃至中證交帳戶,中證交再轉撥至主承銷商帳戶。
第十七條 中證交根據資金上劃情況,及時將證券劃入分銷商帳戶,並通知分銷商。
第十八條 分銷商未按分銷辦法劃款即為違約,中證交對違約分銷商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分銷商如向社會售出證券,應為投資人開立資金和證券帳戶。投資人劃入足額承購資金後,分銷商應及時將投資人承購的證券劃入投資人帳戶。
第三章 證券上市
第一節 上市的條件
第二十條 申請其社會公眾股(個人股)在交易系統上市的公司,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其發行後的股本總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法人股在交易系統上市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其股票的發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的凈資產在4,000萬元以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後利潤與凈資產的比率不低於10%(含設立前的主體企業);
四、法人股面值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東不少於100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債券上市的企業,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其債券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一、債券的期限不低於1年;
二、債券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的債券評信機構評估,其信用等級不低於A級;
三、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三條 申請上市的國家銀行債券,同時具備本規則第二十二條一、三款條件者,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第二十四條 國債和市政債券在交易系統上市,依證券主管部門的通知,豁免上市申請、審查及收費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股票的認股權證、投資基金證券及以上各種憑證的副產品,包括期貨、期權等的上市條件,由中證交根據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節 上市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其股票在交易系統上市的發行公司應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請書;
二、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
三、經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申請人近三年及當年一月至申請日前一個月的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
四、交易系統證券商的上市推薦書;
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六、上市公告書:
上市公告書至少須說明下列情況:
1.股票獲准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號(上市申請批准後填
寫);
2.公司的名稱、住所、成立日期、上級主管部門及內部組
織機構;
3.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
券的狀況;
4.公司的歷史沿革;
5.公司的經營范圍;
6.發起人或發行人簡況;
7.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
明;
8.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9.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
股數額;
10.公司未來三年發展規劃;
11.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
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12.重要的合同;
1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決議;
14.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5.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
況;
16.其他重要事項。
七、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
八、企業登記注冊文件;
九、申請上市的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決議;
十、股東名冊及股票樣張;
十一、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省級主管部門推薦參加法人股內部流通試點的書面文件(適用於法人股)。
第二十七條 申請企業債券(含國家銀行債券)上市,其發行者須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上市公告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債券獲准上市的日期和獲准上市的批准文號(上市申請
批准後填寫);
2.債券發行情況;
3.企業有關其債券上市決議的主要事項;
4.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簡況;
5.債券發行後的資金運用情況、財務狀況及最近一年的預
測報告;
6.其他重要事項。
三、批准發行債券的文件;
四、債券發行章程;
五、債券資信評估證明(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除外);
六、債券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
七、企業注冊登記的證明件;
八、記名債券過戶事項的說明。
第三節 上市的獲准
第二十八條 中證交受理上市申請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並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委。
第二十九條 獲准上市的證券,由中證交出具「上市通知書」通知申請者,並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獲准上市的證券,其發行者應將證券樣張和簽名的法定代表人印鑒樣式送中證交存驗,無券發行者,必須向中證交繳存承銷協議或登記公司證明文件(登記協議)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獲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遲須於上市日的三天前公布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書;
2.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當年一月至上市日前一個月經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鑒證的財務報表;
3.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上市公司在有價證券上市申請獲准後須與中證交簽訂有價證券上市協議。
第三十三條 上市的證券由中證交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
第四節 上市的暫停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中證交可暫停其有價證券上市,並報證券主管部門備案:
一、公司發生重大改組或經營有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條件者;
二、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其所負債務;
三、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
四、最近二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
五、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為,並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者;
六、公司不履行法定公開的義務或其財務報告和呈報中證交的文件有不實記載者;
七、違反政府法令及中證交規定或不履行上市協議所規定的義務者;
八、最近半年月平均成交量注足100股或最近三個月無成交;
九、公司因信用問題發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情況;
十、連續一個季度不繳納上市費;
十一、發生其他重大事情而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共利益,證券主管部門決定暫停上市者;
十二、其他必須暫停上市的原因。
證券上市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九個月。
第三十五條 暫停上市的證券因被暫停的原因消除,可恢復上市,由中證交出具「恢復上市通知書」通知上市公司,並報證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節 上市的終止
第三十六條 上市證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證券主管部門核准後中證交可終止其上市;
一、本規則第三十四條所列情況,並已造成嚴重後果;
二、在暫停時間內未能消除被暫停的原因;
三、企業(公司)解散或破產清算;
四、其他必須終止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七條 債券於本息兌付日前一周自動終止上市。
第三十八條 上市證券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均由中證交予以公告。
第四章 證券商接受委託准則
第一節 委託契約辦理
第三十九條 證券商參加中證交交易系統後,方可接受委託人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的委託。證券商參加交易系統的辦法,詳見中證交頒布的證券商管理暫行細則。
第四十條 證券商接受證券買賣委託前,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委託契約,並據以開辦委託人的資金戶口、證券託管戶口和股東編碼。未辦妥委託契約者,證券商不得受理其證券買賣委託。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證券商須交驗委託人居民身份證,並要求委託人親自簽訂委託契約。
委託人為法人的,證券商須要求其指定買賣證券的授權人(自然人),並交驗委託人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副本、合格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四十一條 委託契約應載明委託人或被授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聯系電話和地址,居民身份證統一編號、開戶銀行帳號,其為法人者還應載明法人名稱、地址。
委託契約應認定中證交規章為其契約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證券商不得與其簽訂委託契約:
一、未成年且未經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許者;
二、受破產宣告未經復權者;
三、未能提出法人授權合格證明者;
四、曾有證券交易違約記錄,至今未滿三年者;
五、曾因違反法令規章,經證券主管部門通知停止買賣證券而未滿五年者。
第四十三條 委託契約的有效期間,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委託人要求撤銷委託契約時,證券商應了結委託人債權債務等有關事宜,並與委託人在委託契約書上簽署撤消委託契約意見,委託契約隨即失效。
第四十四條 證券商或委託人,因違反有關法規、交易系統有關規則和委託契約情節嚴重者,在出具有效證明,並了結雙方債權債務有關事宜後,委託契約自動失效。證券商應將有關情況通知中證交。
第二節 委託指令受理
第四十五條 證券商目前受理的委託指令限於限價委託。
第四十六條 證券買賣委託單(簡稱委託單)是與證券商簽訂委託契約的委託人向證券商下達買賣證券委託指令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委託單應按交易系統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委託單以紅色印製,賣出委託單以藍色印製。
委託單應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交易員簽字、委託人簽字。
第四十八條 證券商必須依據委託人或其代理人的書信、電報、電話或當面委託,由交易員填造及承辦前條所規定的委託單,當面委託須經委託人確認,電報、書信委託,以電報、書信為確認文件。電話委託先以電話錄音為確認證明,待委託買賣成交後,委託人應補辦簽章。
第四十九條 證券商交易員受理委託單前,應驗證委託人的身份證和股東編碼,並查詢委託人的資金帳戶或證券託管帳戶,確認是否有足夠委託買入資金賣出證券。如數量不足,不能受理委託。數量足夠時,須鎖定委託人帳戶中與委託買入證券數量相應金額的資金,或與委託賣出相應數額的證券。
第五十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時,應在每一委託單上依序註明接收時、分,並依據委託單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在委託有效期內,證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託單,或不予執行。
⑧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轉讓時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公司法》又對股份轉讓作了如下幾方面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國家股的轉讓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5、股東在法定的「停止過戶期」的時限內不得轉讓股份。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國有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我國《證券法》第83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7、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股份、轉讓的稅費處理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三、轉讓方式。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⑨ 股票賬戶如何過戶,需要什麼手續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過戶手續採用電腦自動過戶,買賣雙方一旦成交,過戶手續就已經辦完。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在採用先進的過戶手續,買賣雙方成交後,採用光纜把成交情況,傳到證券登記過戶公司,將買賣記錄在股東開設的帳戶上。
(1)原有股東在交割後,應填寫股票時過戶通知書一份,加蓋印章後連同股票一起送發行公司的過戶機構。
公司的過戶機構可以自行設置,也可以委託金融機構代辦。一般發行公司在其注冊住所自行設置過戶機構,而在其他區域則委託金融機構代為辦理。我國目 前一般均為金融機構辦理,深圳由證券公司負責,上海則為證券交易所辦理。
如果股票的受讓人不止一個,則轉讓方(賣方)應分別填寫過戶 通知書。如果轉讓人 的帳戶不止一個,則轉讓人也應分別填寫通知書。
(2)新股東在交割後,應向發行公司索 取印章卡兩張並加蓋印章後,送發行公司 的過戶機構。印章卡主要記載新股東的姓名、住址,新股東持股股數 及號碼、股票轉讓日期。
(3)過戶機構收到舊股 東的過戶通知書、舊股票與新股東印簽卡後,進行審核,若手續齊全就立即注銷舊股票發新股票,然後將新舊 股票一起送簽證機構,並變更股東名簿上相 應內容。簽證機構的 作用是檢查公司有無超額發行及偽造股票等。
發行公司一般不得自行設置簽定機構,必須委託金融機構,並且,負責該公司過戶手續的金融機構不得充當簽證 機構。
(4)簽定機構收到過戶機構送去的新 舊股票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檢,若手續齊全 則在新舊股票正面簽證,再送過戶機構。
(5)過戶機構收到經簽證的新舊股票後,將新股票 送達新股東,而舊股票則 由過戶機構存檔備案。
(9)股票交易過戶需要哪些法律文件擴展閱讀
(一)深市證券賬戶掛失與補辦
1.投資者遺失證券賬戶卡,可憑身份證到中證登記深圳分公司或其指定的證券營業嗍辦理掛失補辦證券賬號新號碼的手續。
2.如投資者同時遺失證券賬戶和身份證,需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遺失證明、戶口本及其復印件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3.投資者如委託他人代辦掛失,代辦人應同時出示法律公證文件。
(二)滬市證券賬戶掛失與補辦
證券營業部將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證券賬戶掛失申請:
1.認真審查投資者的本人身份證(如身份證同時遺失,須提供戶籍管轄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遺失證明,並貼本人近期證件照蓋公章);
2.證券賬戶所有的證券予以凍結;
3.在投資者提供由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代理機構開出相同證券賬戶登記資料的新證券賬戶後,為其辦理相應的證券轉戶手續;
4.證券營業部在受理投資者轉戶並登記其證券明細賬後,於當日閉市前將變更情況傳送上證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用於變更登記;
5.證券營業部可辦理投資者撤銷掛失申請,但已辦理證券轉戶手續的證券賬戶不能撤銷掛失;
6.證券營業部在受理投資者證券賬戶掛失的證券賬戶,上證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將把掛失賬戶內的全部證券權益一次變更登記到轉入方的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