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第一個股票交易所
㈠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的簡介
丹麥的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 (丹麥語: Københavns Fondsbørs)是一個在丹麥進行證券交易的國際交易市場。在丹麥的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商品幾乎包括了所有的金融債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如股票、公司債券、國庫券、期貨、期權及外匯交易等。1996年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內部進行了重大的改革,由一個半官方的機構改製成為一個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由三方即成員、股票發行商、債券發行商按60-20-20的比例共同承擔。1997年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CSE A/S)與FUTOP清算中心有限公司(FUTOP Clearing Centre A/S)合並,後者成為前者的全資子公司。兩家公司合並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在國際證券交易領域的競爭力,並在新歐洲證券交易市場的未來交易活動中創造更好的戰略舞台。公司還下設信息技術部、金融監督與管理服務部、培訓部、上市公司注冊以及信息與市場部。組織結構見下圖。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是在丹麥證券理事會(Danish Securities Council)和丹麥金融監督委員會(Dan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的共同監管下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的。前者的職責主要是監督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的市場運行機制,對其交易活動進行法律上的指導,促進和保障丹麥證券市場健康、有秩序與較高透明度的發展,並建立有效的競爭機制,以吸引國內外廣泛的證券發行商、投資者和交易商。此外,它還頒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和措施,作為丹麥證券交易法的補充,但如果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想修改所頒布的行政法規和措施或放棄這些補充規定,必須及時向丹麥證券理事會提出,否則將無條件的予以接受。後者的職責主要是負責監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動和交易商的清償能力,如資本保證金的審核、證券交易的法定程序、代行交易授權的委託及撤銷或撤回等。
㈡ 西方國家有哪些股票交易市場
做股票多了解一些知識,下面理財君給大家說說,西方國家有哪些股票交易市場?它們的特點有什麼?
西方國家包括哪些在現在的全球定義中,主要有以下的國家組成:一是北歐,主要有挪威、丹麥、瑞典、芬蘭、冰島等國家;二是西歐,主要有英國、愛爾蘭、盧森堡、比利時、法國、荷蘭等國家;三是南歐,主要有西班牙、義大利、葡萄牙等國家;四是中歐,主要有德國、瑞士、奧地利等國家;五是北美,主要有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六是澳洲就是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其中還有亞洲國家日本,一般來說亞洲國家都是屬於東方國家的,但因為日本這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是實行的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制度,其經濟的發展模式也與西方國家相同所以被稱為西方國家。
上述西方國家的證券交易所,都被稱為什麼它們的主要內容是什麼,請看以下的一部分國家證券交易所內容:
1.北歐國家挪威:這個國家證券交易所被稱為挪威奧斯陸證券交易所,它是其國家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這個場所內的上市公司一般大部分為本國的公司,另外一小部分的國際公司就比如石油、航運的上市公司。它的主要特徵是指數為OBX,這個指數包括了最有代表性的公司企業25個。
2.西歐國家英國:該國家為倫敦證券交易所,其中重要指數有富時100指數、富時250指數、富時350指數等。倫敦證券交易所是世界的四大證券交易所之一,倫敦是全球歐洲債券和外匯交易領域的一個領頭者,它運作著世界上最強的股票市場在其交易所內外國股票的交易是要超過其它的任何交易所。
3.南歐國家西班牙:就是西班牙證券交易所是西班牙一家涉及西班牙證券交易所和金融市場的公司,該公司在馬德里,巴塞羅那,畢爾巴鄂和瓦倫西亞擁有交易所。主要是股票、債券交易但還提供多項其他產品、清算、結算業務,指數為IBEX35成份。
4.中歐國家德國:德國證券交易所是歐洲最活躍的證券交易市場每日交易是僅次於倫敦證券交易所等,而且在德交所的上市費用在整個歐洲是最低的價格,一般是在5000-10000歐元不等。
5.北美國家美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證券市場,主要是通過道瓊斯工業股票指數、納斯達克指數和標准普爾500指數三大股指來反映市場的變化。
6.亞洲國家日本:如上圖雖然東京證券交易所成立時間不是太長,但現如今是世界上重要的證券交易中心之一,日本還有名古屋證券交易所、大阪證券交易所兩個交易場所。
好了,西方國家有哪些股票交易市場?它們的特點有什麼?就全部介紹完畢了,大家應該都了解了吧,如果你要學習投資理財的話,一定要掌握以上的技巧哦。關於更多的投資信息,歡迎大家關注我們!
㈢ xt鑲$エ鏄浠涔堟剰鎬濓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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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的哥本哈根證交所的的交易規則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動是受丹麥證券交易法(Danish Securities Trading Act, Act No.1072)制約的。該法頒布於1995年12月20日,並於1996年1月1日生效。這是丹麥政府第一次將有關規范丹麥證券市場的法律融為一部的專業法。為了適應歐洲統一大市場的需要,該法於2000年7月25日進行了新的修訂,並獲得丹麥議會的通過。修改後的內容與未修改的條款就構成了丹麥新的證券交易法,那就是丹麥證券交易統一法(the Consolidated Act No.725)。該統一法既符合了歐盟頒布實施的《投資服務法令》(EC Investment Service Directive),也滿足了丹麥證券交易市場的實際要求。
目前,丹麥證券交易市場有三層法律監管。第一層是丹麥證券交易統一法,它屬於框架法律,從總體上規定了證券交易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內容;第二層是丹麥證券理事會頒布實施的丹麥證券交易實施通則(Danish Securities Council Executive Order),它從一定意義講被認為是對丹麥證券交易統一法實施的司法解釋,也被看成是統一法的補充;第三層是由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制訂的內部細則(Copenhagen Stock Exchange Self-Regulation),主要規定了證券交易的具體操作規程,它被認為是對丹麥證券交易實施通則的補充。
丹麥證券交易統一法的基本內容:
1、該法規范了證券交易市場的交易行為、清算活動、公司上市注冊原則、經紀人與交易商的交易關系、外匯交易市場等,並規定了有限公司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從事正常的證券買賣業務。
2、該法要求設立證券理事會,並在促進規范化的證券交易市場過程中起到指導性的作用。
3、該法規定了在與控制股權權益轉移(the Transfer of Controlling Interests)相關的並已被確定的要約時,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由於控制股權權益在期權交易中,事關重大,因此,法律嚴格要求當事人遵守合約。
4、該法還規定了有關獲利和操縱價格等方面的條款。
此外,與上述有關丹麥證券交易市場的法律相關的一些行業規則還有:
①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 ②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時交易信息和股評等出版物的規定; ③上市公司證券價格明細表; ④上市股票登記、發行、交易所會員等的費用; ⑤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清單以及內部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