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軟體故障賠償
❶ 證券登記公司系統問題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
特殊情況下司法可酌情考慮客戶的機會利益損失
所謂機會利益,即機會本身而言,對當事人意義重大,盡管機會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終使當事人受益,但是當事人對可能帶來收益的機會具有合理期待。
基於系統故障導致客戶的交易損失,往往不僅僅限於實際發生的證券交易損失,更多體現在客戶的機會利益損失。但是,基於客戶往往不能舉出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而無法獲得賠償。事實上,無論是基於違約還是侵權,法官在特定條件下均可酌情考慮客戶的機會利益損失。
理由如下:
其一,從證券委託代理合同的特性出發,為客戶提供股票交易機會是證券公司作為金融中介機構履行合同義務的基本內容。證券公司作為專門從事各種金融活動的組織,在買賣股票這一直接金融活動中充當中介,必須為交易進行提供物質、人員、技術上的保障,為當事人參與金融活動提供保障,該保障並非保障客戶獲利,而是交易機會上的保障。而該機會利益對客戶而言意義重大。這在於:金融的核心是跨時間、跨空間的價值交換;所有涉及價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時間、不同空間之間進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機會利益意味著進行跨時間、跨空間價值交換之交易機會,無機會則無利益。因而,交易機會是實現金融交易目的的基本媒介,對交易主體而言利益重大,具有獨立價值,應當受法律保護。
其二,從傳統民商法理論來看,機會喪失理論亦有一定的適用空間。合同法上,機會喪失理論主要適用於這樣的情形:如果合同約定的內容就是為一方當事人提供一個獲益的機會,則因一方違約導致該機會喪失當然應該予以賠償。本案中,由於證券公司的原因發生了系統故障,使周某如喪失了利用原有股票進行交易的機會,從根本上剝奪了股民獲利的可能性,如不讓證券公司承擔任何責任,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誠實信用和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就無從體現,客觀上也放縱了證券公司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法院可依據民法通則的原則,酌情判令證券公司對股民交易機會的喪失給予適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