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交易 » 自然人場外股票交易行為的效力

自然人場外股票交易行為的效力

發布時間: 2023-08-07 20:48:31

⑴ 關於股票交易有些什麼法律法規啊

我國證券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分為基本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行業規章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機構制定的規則、准則等,涉及行業管理、公司治理、業務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諸多方面。

⑵ 場外股票期權買賣是否合法

交易方式:10月16日中期協叫停後,個人要參與場外股票期權的買賣,只能通過第三方機構進行介入了,具體的可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官網上面去查看關於個股期權交易的基礎知識。
政府監管:由於期權本身就是針對較成熟投資者,所以之前有對個人開放,也是門檻比較高,而現在直接關閉個人購買場外期權了,也說明政府是有在進行監管的,慢慢的可能也會出來相應的監管條款。

⑶ 什麼是場外股票配置和股市有什麼直接關系

急劇回調洗盤的概率很小,熊市跟風盤少,主力打壓洗盤的概率很小,所以出現急劇回調不是主力出貨就是個股或者大盤突遇利空,排除利空因素,剩下的可能就是主力出貨。希望趵突泉永遠噴涌,沒有盡頭,所以把「突」

⑷ 個人可以參與場外股票期權嗎

不可以,場外期權是不允許個人投資者直接參與的。

參與的方式有兩種:

1、機構直接參與。只要實繳資本滿300萬的機構投資者(對機構營業執照的投資范圍不限),均可以通過證券公司開通場外期權。門檻為50萬,但是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2、個人投資者通過資管計劃參與。個人投資者去認購一直基金公司的產品,以私募基金的方式去參與場外期權。

股票期權作為企業管理中一種激勵手段源於上世紀50年代的美國,70-80年代走向成熟,為西方大多數公眾企業所採用。中國的股票期權計劃始於上世紀末,曾出現了上海儀電模式、武漢模式及貝嶺模式等多種版本。

但都是處於政策不規范前提下的摸索階段,直到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我國的股權激勵特別是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才有章可循,有力的推動了我國股票期權計劃的發展。

(4)自然人場外股票交易行為的效力擴展閱讀

根據證監會【第112號旅拆令】《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拆櫻棗式進行的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頌鬧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第四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管理。從這兩點就能看出期權交易是有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的,其交易是合法的。

⑸ 什麼是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有何區別

你好,場內交易亦稱「交易所交易」,指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股票交易。場內交易的股票,只限於上市股票,由於上市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情況要向投資者公開,故而使投資者有一種安全感。
場外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外進行的股票交易。場外交易與場內交易相比,在公開公司財務方面不那麼嚴格,它是一種非組織性的市場。場外交易的特點是:能為一些不能上市的,但有發展前途的中小企業籌措資金;為投資者提供了很有吸引力的投資對象。

⑹ 請教股權轉讓後原投資協議的效力問題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通過合法途徑將自己擁有的股權有償轉讓給他人,那麼,我們如何認定股權轉讓協議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認定。
股權轉讓效力
一、無書面形式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成立
當事人之間存在股權轉讓的意向,且實施了轉讓股權的行為,但由於雙方未能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書面的確認協議,法院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成立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判定民事行為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但合同已告成立的依據之一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就股權轉讓合同而言,受讓方應履行的主要義務是支付股權受讓金,其權利為取得出讓方的股權;出讓方應履行的義務是出讓其股權,其權利為接受受讓方的股權受讓金。司法實踐中的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轉受讓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通過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明確轉受讓雙方的權利義務,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維護股東各方利益。股權轉讓方雖有轉股的意思表示,但未明確受讓方,未簽訂轉讓股權合同。導致該股權轉讓行為缺乏必要的要約與承諾過程,違背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
兩種觀點之間實質性差異在於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達成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應當從股權轉讓事實已經發生的客觀行為來推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還是從有無書面合同形式來進行判斷。意思表示是否達成一致直接決定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成立。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是否是有權處分,合同的實質性條款是否達成一致,是否經過了要約和承諾階段構成了判斷轉受讓方意思表示是否達成一致的基本標准。在相關證據材料上表現為就轉讓事宜達成的書面協議,公司決策機構的文件記載,權利人在相關法律文件上真實簽名,轉讓方對股權受讓對象和轉讓條件有明確的意向,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等。總之,判斷股權轉讓中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是否達成一致除了轉讓合同之外還有股權轉讓行為的實施,觀點二將合同形式作為判斷當事人意思是否達成一致的充要條件是不妥當的筆者認為股權轉讓成立的形式要求在公司法(目標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未作強制性規定。在實際交易中,交易雙方如認為需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訂立合同書之前,雙方已完成合同的實際履行,應認定合同成立、有效並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故,認定股權轉讓是否成立和有效不能拘泥於有無書面合同形式。
此外,在一些股權轉讓糾紛案例中,由於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就轉讓條件的約定存在缺陷而導致雙方對轉讓協議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例如有觀點認為,轉讓合同一方當事人認為股權轉讓協議中並未對轉讓價格作出約定,因此合同並未達成。到底什麼是合同的實質性條款,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盡管股權轉讓價格條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一個條款,但價格並非影響合同成立不可或缺的條款,缺乏對價格的約定,可能並不影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實質性條款上達成一致,成立合同。
二、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表示當抽逃出資的股東轉讓股權時,法院依據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規定否定合同的效力或者依據公司法關於抽逃出資的管理性規范課以行政處罰,在規范適用上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雖未隱瞞其未足額出資的事實,但顯然是隱瞞了抽逃出資的事實。此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股權受讓人及債權人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五十八條之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司法實踐中另一種觀點認為,協議簽訂後,轉讓方已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之義務,受讓方亦按約全面履行給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現受讓方以轉讓方抽逃出資為由反訴請求確認其與轉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於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額(抽逃出資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未隱瞞其未足額出資的事實:受讓方在明知的情形下自願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該轉讓協議是有效的。
轉讓方抽逃出資的事實是否構成了對受讓方的欺詐?
再審改判中出現的常規性錯誤較多。根據統計數據分析,因常規性錯誤引發的再審改判與發回案件佔全部再審改判、發回案件的73.3%。在具體案件類型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案件,改發原因多是因為事實問題。因此,再審中對案件事實的全面回顧和整理是十分必要的,並且還需要再審法官充分注意到原裁判的履行、執行情況,標的物的現狀,及以原判為基礎發生的新的交易、建立的新的生活秩序情況等,而不是僅僅局限於原審當時的案件事實情況。例如在再審中需要對公司類型或者公司股東的構成進行確認,但在原審卷宗中卻無法獲取,而股東之間的關系可能會對股權轉讓合同門立意思表示判斷產生重要影響。筆者認為,觀點一以轉讓方在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未明示抽逃出資這一事實構成了欺詐。依據合同法規定,還應當有受讓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這一事實的認定,否則對於是否存在欺詐的事實認定就顯得不夠充分。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操作精神,應謹慎正確地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不應產生阻礙合法交易的後果。只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理論界關於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的主要觀點: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絕對無效說、瑕疵轉讓合同絕對有效說、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應依欺詐情況而定。觀點二從《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入手分析規范性質。強制性規范可以細化為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管理性規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就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此類規范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即屬於管理性規范。觀點二沒有明確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的性質,從援引《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的分析思路上可以判斷主審法官對該條款性質認定的基本態度。但需要強調的是,上述條款性質界定意在判定瑕疵出資的股東是否享有股權(或具有股東資格),而不是該股東轉讓瑕疵股權的合同效力問題。股權轉讓包括了股權轉讓合同和股權轉讓行為。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應當受合同法的調整,股權的變動受公司法的規制。轉讓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股權的轉讓變動要件的影響。這一思想對於保護交易安全有著重要作用。如有無辦理股權轉讓變動的工商登記並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權對外轉讓情形下未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等。股東出資瑕疵並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那麼在此情形下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判斷將僅在於合同意思表示本身。因此,觀點二在適用法律上需要進一步商榷。
三、個人與合營企業一方訂立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投資協議效力認定
公司外部第三人向合營公司一方股東交納投資款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公司的出資,還是一般的投資行為,法院在處理時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中觀點一,當事人之間隱名關系的認定:首先從公司內部的股東名冊來看,該公司內部未設立過股東名冊,無法顯示受讓方是該公司的隱名出資者;其次從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材料來看,公司內部的股權結構從成立至今未有變化,股東的工商登記也未發生變更;再次從隱名出資者是否已經行使了股東權利,是否得到其他股東的確認來看,結合目前轉讓方目前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公司的其他股東已知隱名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也未認可隱名出資人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故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應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司法實踐中觀點二,受讓方將投資款交與轉讓方是依據投資協議的約定對公司進行的投資;而且從給付股票協議的有關內容即受讓方曾參加了公司召開的董事會等事實來看,受讓方對公司投資人股的意思表示應當是明確的。
在涉案投資協議是股權轉讓協議還是一般投資協議需要甄別的情形下適用隱名股東資格認定標准就已經是邏輯矛盾了。退一步而言,即使認定涉案投資協議是股權轉讓協議,也不能在分析思路上採用隱名股東資格認定標准。如何判斷股東資格,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都有論述,且在其體適用過程中也不能完全統一。涉案投資協議認定為股權轉讓協議與確認投資人的股東資格是兩個不同法律關系。前者是從合同法角度判斷合同性質,後者是從公司法規定分析投資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取得股東資格要件。
所謂隱名出資人,是指公司中不具備股萄哥資棲形式要件的實際出資人。隱名出資人有兩類,一是在公司設立時向公司實際出資的人;一是在公司設立之後,通過向公司股東支付對價購買股份以獲取投資回報的投資人。上述兩種情形下,實際出資人和顯名股東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在處理時應主要依據合同法。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與公司之問的相關問題,在處理時應當按照公司法來規范和調整。注意區分隱名投資協議(合同)關系與隱名股東資格認定。
另一個問題是,中國公民能否通過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與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歷經兩次修改,其中對於中國合營者資格的限制並未修改,對此學界早已提出修改意見。司法實踐中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的性質,如果中方合資者是自然人,合資協議的效力應如何認定?中國自然人以另一中國企業的名義通過簽訂委託持股的方式參與投資經營,委託持股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中國自然人通過購買合資企業經營者的股份,獲取投資回報的合同效力應如何認定?假設轉受讓方之間的投資協議,受讓方沒有成為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事實上也沒有對公司登記文件進行變更受讓方在形式上獲得的是公司一定比例的投資額,實際上是公司利潤相應比例的獲取權;轉讓方收取投資款並沒有作為公司資本金,投資款是轉讓方根據其佔有出資額比例給付受讓方的利潤比例。因此這一類型的投資協議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外資企業隱名投資協議里。筆者認為,糾紛產生於實際出資人和顯名股東之間,且是隱名出資人的第二種情形,即購買公司的股份以獲取投資回報的投資人,與公司之間的關聯性較弱。投資協議效力的判斷不涉及對中外合資經營法中關於合資者資格、合資企業設立協議、股權轉讓等強制性規范的規制。並且隱名股東資格認定標准主要是處理實際出資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顯然不能在本案中適用。
四、台商以中國自然人的名義受讓股權的協議效力認定
司法實踐中,為便於投資減少審批環節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存在著中國企業、個人借用境外企業的名義,設立外資企業享受相應待遇,或者外資企業、個人借用中國境內民事主體名義設立、受讓中國企業股份等情形。人民法院處理上述問題觀點並不統一。司法實踐中觀點一,雙方簽訂的股權及資產轉讓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司法實踐中觀點二,實際受讓人是台灣人,無論是設立企業還是轉讓股權的方式受讓一個企業,均應嚴格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經相關部門批准、登記後才能登記或受讓。本案中各方當事人故意隱瞞實際受讓人作為台灣籍身份設立公司的事實,是規避法律的行為,該轉讓協議應為無效。
單純從裁判文書的表述來評析主審法官的思維,客觀上說並不周全。法官不可能將自己的思考過程在裁判文書上完全體現出來。正如觀點一,不能認定主審法官沒有考慮到台商規避我國法律對外資受讓中國企業股權的限制性規定,或者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簽約人和合同當事人的區別。盡管隱名投資可能存在規避法律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如有的內資為享受減免稅待遇而假冒外資,有的規避我國對特定行業的准人限制或禁止。但並不能依此就認為隱名投資行為一定存在規避法律或違反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台商受讓股權的合同效力應當是未生效還是無效還是已生效。以往一些法院在處理股權轉讓糾紛時,以股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而不生效為由,駁回受讓人關於變更股權的請求或轉讓人關於支付轉讓款的請求。觀點二的處理思路就是這樣的。筆者認為,經過股權轉讓,企業性質由內資企業變成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應當以《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精神處理。進一步而言,合同未生效,並不等於合同在當事人之間不產生拘束力,合同實質上已經生效。但不能產生相應股權變動的法律後果。被借用名義的中國自然人應當作為無意思表示的受託人,並不受合同本身拘束。
境外企業或者個人在受讓股權時產生的糾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境外企業或者個人直接作為股權受讓人時,訴請確認股東資格或享受股權權益;一類是境外企業或者個人以中國人的名義受讓股權,請求確認股東資格或享受股東權益。對F後者,在理論上也是有不同觀點的;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進行處理,主張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司法審查,不能僅以行政機關的登記為准,不考慮合同的效力和實際投資人持有股份的法律依據,應當通過司法程序確認真正的出資人,責令或者司法建議權利人申請變更審批手續,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確認的股東為准,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能通過司法判決直接確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我國法律對股東身份的確定是實名制,這些內容一旦記載於工商登記檔案後,即具有社會公示性和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出資者不能直接主張行使股東權,可以提出確認之訴。如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約定,其他股東對隱名者的資格認可、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情況、是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因素,充分考慮當事人行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可以確認該實際出資人享有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但應責令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登記手續。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裁判思路也應當有所區分,境外企業或者個人作為實際出資人請求確認股東資格或股東權益,即糾紛涉及與公司關系時應結合行政審批、批准等因素綜合考量當境外企業或者個人作為實際受讓人與股權轉讓方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應依據合同法進行調整。作為實際受讓人的台灣商人委託中國公民簽署股權轉讓合同,就合同本身而言,合同當事人為股權轉讓方和實際受讓人台商,合同履行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應當受到外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
五、未經審批的國有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
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股權的轉讓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這是因為對於國有股次的管理涉及公司法之外的另一套規則—國有資產管理規則。國有股權作為國有資產的一邵分,當然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則,在法院裁判過程中對相應規定的理解和運用上產生了不同觀點。司法實踐中觀點一,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對合同效力評判的法律規范層次作了明確規定。
2.公司法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但同時還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轉讓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公司法在該規定中說明的「法律、行政法規」至今尚未頒布。3.出讓國家股未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害。司法實踐中觀點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國有股的轉讓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報請有關部門批准。」故其轉讓應遵循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未經審批,擅自轉讓國有股權,即國有資產,其轉讓行為依法不應保護。
按照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暫行辦法》(2003)的規定,轉讓企業產權有一套完備的程序。觀點二以未經審批認定轉讓行為無效,但轉讓行為無效是否就意味著對轉讓合同本身也無效,兩者之間應當是什麼關系,值得進一步思考。
未經審批的國有股權轉讓合同及行為的效力,在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審批機構不批准出資額轉讓協議的,在法理上不發生出資額轉讓的效力,而非否定其他協議條款的效力;國有股權轉讓未經過資產評估和評估不實時,國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國有產權交易中沒有評估,並不當然導致國有產權轉讓合同無效。只有評估後的價格不能得到相對人的認可的,相對人可依據合同法關於現實公平的規定予以撤銷。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發布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在國有股權轉讓過程中,資產評估、政府批准都是必不可少的必經程序,並且對於股權轉讓協議達成交易的交易場所和交易方式都有特別要求。這些因素的缺少都可能在事後引發對於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以及股權轉讓行為效力的質疑。
國有股權的轉讓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鑒於很多現實條件,事後補辦的資產評估、交易方式的模擬都無法對當時的交易條件作出令人滿意的補正。對程序要求的放鬆,導致的將是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從再審程序來考慮如何妥當解決該類糾紛,由於再審案件的特殊性,基本上是在糾紛發生時隔許久,當時規范性要求欠缺而再審審理時的制度規范和司法實務相對成熟,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甚至在履行了相當長的時間之後發生糾紛,一些糾紛引發的根源是地方政府的決策等因素。故再審審理該類糾紛,應當綜合考慮原審判決作出之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地方政府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基本立場,不宜輕易否定轉讓行為的效力。故而再審中如何審查未經審批的國有股權轉讓行為的效力,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股權轉讓應當盡可能滿足立法所設定的程序和條件。根據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二是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具有一定封閉性的股權有限公司中股權轉讓應當盡可能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並為公司及公司股東知曉。
三是國有股權轉讓應最大滿足國有資產管理立法的宗旨。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經過審批是原則,這對於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是至關重要的。在再審中,對已經實際履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股權轉讓應當從鼓勵交易角度出發,尋求程序瑕疵的補救,以成就股權轉讓生效的法定條件。綜合考慮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及《公司法》構成了國有股權轉讓的基本法律框架。正如上文所述,股權轉讓主要包括了轉讓合同層面和轉讓行為層面。股權轉讓合同是實現股權轉讓的手段,股權的轉讓變動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目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報送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主要審查文件,第三十二條規定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必要時向法院起訴,確認轉讓行為無效。筆者認為,上述法律法規未對國有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作否定性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可能導致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但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並不能推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判斷應當遵循合同法的規定。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考察未報批合同的效力,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是報批范圍如何確定。國有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屬於報批范圍,法律未明確規定,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九條也得不出未經審批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的結論。故未經審批的國有股權轉讓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認定未生效。

⑺ 股票場內和場外的區別

第一:交易場所不同,上面也說了,場內股票是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進行交易的,而場外則是主要通過櫃台進行一對一議價交易。
第二:標准化程度不同,對於場內交易來說,有證券交易所這個中介,合約具有標准化,場外市場則沒有,交易細節可以由交易雙方商議而定。
第三:競價方式不同,場外市場是通過一對一商議定價,而場內證券交易所則通過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的方式確定價格。第四,監管程度不同 場內市場由於制度統一、交易比較集中,所以易於被監管,而場外市場較為分散並且靈活度很高沒有統一的格式,不太利於監管。
這就是場外股票以及場外和場內的區別,對於我們普通投資者來說,還是投資於交易流程更為標准化、監管更加嚴格的場內股票比較合適,風險低且交易過程簡單,信息也更加公開化透明化。
【拓展資料】
股票市場簡介:
一級市場:
一級市場(Primary Market)也稱為發行市場(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投資者出售新發行的股票的市場。所謂新發行的股票包括初次發行和再發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資者出售的原始股,後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份額。
一級市場的運作過程:
(一)咨詢與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為了徹底的開放市場經濟,2014年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資和繳納期限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2014新公司法實施後,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1.募集資金的選擇:募集資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兩類。公開募集需要核審,核審分為注冊制和核准制。
注冊制:發行人在發行新證券之前,首先必須按照有關法規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並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實性、可靠性。——關鍵在於是否所有投資者在投資之前都掌握各證券發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據這些信息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核准制:又稱特許制,是發行者在發行新證券之前,不僅要公開有關真實情況,而且必須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實質條件,如發行者所經營事業的性質、管理人員的資格、資本結構是否健全、發行者是否具備償債能力等,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主管機關有權直接干預發行行為。
2.選定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
3.准備招股說明書。
4.發行定價。
(二)認購與銷售
具體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1.包銷;2.代銷;3.備用包銷。
二級市場: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也稱股票交易市場,是投資者之間買賣已發行股票的場所。這一市場為股票創造流動性,即能夠迅速脫手換取現值。
二級市場通常可分為有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但也出現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場(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場(The Fourth Market)。
三級市場:
第三市場是指原來在證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場外進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場,換言之,第三市場交易是既在證交所上市又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以區別於一般含義的櫃台交易。
四級市場:
第四市場指大機構(和富有的個人)繞開通常的經紀人,彼此之間利用電子通信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直接進行的證券交易。
場外市場:
場外交易是相對於證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證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動都可稱作場外交易。由於這種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證券商的櫃台上進行的,因而也稱為櫃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
場外交易市場與證交所相比,沒有固定的集中的場所,而是分散於各地,規模有大有小由自營商(Dealers)來組織交易;場外交易市場無法實行公開競價,其價格是通過商議達成的;場外交易比證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靈活方便。

⑻ 場外個股期權個人可以做嗎

個人是不能直接購買期權的,只能是通過授權的合格機構代為買賣,這三者之間需簽署正規交易合同

⑼ 股票交易

股票基本知識http://www.8nn8.com/cj/jbzs/
證券投資顧問http://www.8nn8.com/yq/zqtzgw/
投資理論與技巧http://www.8nn8.com/zt/tzlljq/
炒股必讀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chaogubidou
股林秘籍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gulinbiji
股民必讀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GuMinBiDu
股票大作手操盤術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GuPiaoDaZuoCaoPanShou
股票市場的迷走神經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
股市寶典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GuShiBaoDian
股市操盤手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GuShiCaoPanShou
股市技術分析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GuShiJiShuFenXi
股市晴雨表威廉·彼待·漢密爾頓 著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GuShiQingYuBiao
華爾街操盤高手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HuaErJieCaoPanGaoShou
股市操盤手-手法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PoHaiSanHuDeFangFa
投資理論及技巧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TouZiLiLunJiJiQiao
新股投資技巧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XinGuTouZiJiQiao
一個職業炒手的炒股筆記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yiganyechaoshoudechaogubiji
與庄共舞-一個散戶的成長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yupengcwu-yigansanhudechengchang
證券投資理論與技巧
http://book214.com/ShangYeLiCai/ZhengQuanTouZiLiLunYuJiQiao

熱點內容
奇門遁甲在股市中是如何運用的 發布:2024-11-25 18:44:11 瀏覽:640
美國沒有應急基金怎麼拿 發布:2024-11-25 18:44:09 瀏覽:413
可隱藏股票軟體 發布:2024-11-25 18:42:41 瀏覽:843
老年理財怎麼處理 發布:2024-11-25 18:33:53 瀏覽:897
股權課程怎麼講好 發布:2024-11-25 18:32:57 瀏覽:19
17歲適合買什麼理財 發布:2024-11-25 18:19:38 瀏覽:232
40萬在建行理財40天多少利息 發布:2024-11-25 17:58:11 瀏覽:374
股市中白線是什麼意思 發布:2024-11-25 17:56:32 瀏覽:811
怎麼給投資公司分配股權 發布:2024-11-25 17:54:22 瀏覽:773
股票漲停後需要做什麼 發布:2024-11-25 17:53:37 瀏覽: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