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市股票交易規則
❶ 注冊制股票買賣規則
注冊制股票買賣規則?
注冊制交易規則:實行T+1交易,當天買入第二個交易日才能賣出,按照市場實時價格進行成交,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新股上市前5個工作日不設漲跌幅限制,5個交易日後漲跌幅限制為20%,創業板交易單位為100股及其整數倍,科創板交易單位為200股,以1股進行遞增,有盤後定價交易。
拓展資料
注冊制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
1、新上市企業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之後漲跌幅限制從目前的10%調整為20%。存量公司日漲跌幅同步擴至20%;
2、優化盤中臨時停牌機制,設置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鍾。
3、實施盤後定價交易。收盤後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以當日收盤價對盤後定價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為盤後定價交易時間。
4、增加連續競價期間「價格籠子」。規定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5、調整交易公開信息披露指標。當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7%調整為漲跌幅±15%、價格振幅由15%調整為30%、換手率指標由20%調整為30%、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調整為±30%,取消其他異動指標;增加嚴重異常波動指標。
6、設置單筆最高申報數量上限。設置限價申報單筆數量不超過10萬股,市價申報單筆數量不超過5萬股。保留現行創業板每筆最低申報數量為100股的制度安排。
❷ 上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二)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元。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二、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上交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上交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上交所將通過官方網站(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三、新股上市初期,上交所對單一或者涉嫌關聯的多個證券賬戶的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通過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或虛假申報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二)通過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三)利用市價委託進行大額申報,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四)上交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虛假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前收盤價(上市首日為發行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二)連續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成交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三)連續競價階段,當成交價為當日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該成交價申報買入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2‰;
(四)連續競價階段,1分鍾內單邊申報次數超過3次且申報價格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優買價(賣價)的;
(五)連續競價階段,以實時最優5檔價位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當時該最優5檔價位市場總申報買入(賣出)數量的30%並有撤單行為,且當日該情形發生3次以上的。
五、根據市場需要,上交所可以對本通知規定的有效價格申報范圍、異常波動標准和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准進行調整。
六、上交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後公布該股當日各類投資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場參與人可以登錄上交所官方網站「交易信息披露」欄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項目進行查詢。
七、對存在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上交所可以單獨或同時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證券賬戶持有人;
(二)要求證券賬戶持有人提交合規交易承諾;
(三)盤中暫停證券賬戶當日的交易;
(四)上交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對於情節嚴重的,上交所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八、上交所會員應當做好本通知的宣傳工作,向客戶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風險,加強客戶新股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客戶有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對存在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戶,會員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拒絕其交易委託,或者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系,並向上交所報告。
九、上交所會員應當積極配合上交所加強對新股交易的協同監管,對上交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點監控賬戶,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和約束其新股交易行為。
會員總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新股交易監管工作,各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是其所在營業部新股交易協同監管的直接責任人。
十、上交所將對會員貫徹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貫徹和執行不力的會員,上交所將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一)對一年內有3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約見會員相關高管談話;
(二)對一年內有5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向會員發出監管警示函;
(三)對一年內有10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在會員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
(四)上交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十一、基金、保險、券商等專業機構投資者,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堅持自律、規范原則,強化價值投資理念,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稱「以上」、「超過」含本數,「高於」、「低於」不含本數。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其他事宜,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等業務規則的規定。上交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❸ 深交所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開盤
集合競價
階段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
超過開盤有效競價范圍,但未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不能參加開盤集合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連續競價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連續競價。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作為開盤價。
三、股票上市首日
連續競價
階段出現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的,於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四、股票上市首日至採用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允許撤銷申報。
五、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成交價的上下10%,但不得超過全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價申報。
❹ 新股首日上市交易規則
介紹:新股中簽號什麼時候公布?如何查詢
新股首日上市交易規則
1、申報價格有要求
a、上交所在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上交所在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元。
b、深交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深交所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
深交所股票上市首日至採用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允許撤銷申報。
2、漲跌停限制
a、上交所新股首日上市交易當中,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上交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
b、深交所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規定: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出現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的,於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以上是新股首日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則,希望能夠對打新的各位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