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涉嫌操縱股票反而漲停
1. 涉嫌泄露內幕信息格力地產免職董事長被採取刑事措施,對股民有何影響
眾所周知,當一個企業的最高領導人受到了法律的批判,那麼他肯定是做錯了事情,一個公司的股票的增長也與它的產品銷量質量以及輿論走向甚至管理層方面的布置有關。那麼涉嫌泄露內幕信息格力地產董事長,他受到了查詢和免職,同樣也會對一個企業的股票漲停有所影響。一般這種趨勢的股票都會是降低,那麼股民的利益便會受到沖擊,很多股民會因為此血本無歸。
2. 實控人涉嫌操縱市場被調查,老友此前已翻船,嘉化能源何去何從
文|翠鳥資本
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監管,證監會持續保持高壓態勢。通過強有力的監管執法警示,讓處於信息優勢的上市公司"內部人"與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律己慎行。
證監會釋放的這個信號越來越強烈。
8月7日,嘉化能源(600273.SH)發布公告稱,公司當日收到 公司實控人、董事長管建忠 通知,其於8月6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因其 涉嫌操縱證券市場 ,中國證監會決定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其立案調查。
一石激起千層浪。
公告披露以後,嘉化能源股價閃崩,第二天旋即吃了跌停板,並遭遇到資金瘋狂出逃引發的股價接連大跌。
8月9日晚間,嘉化能源發布稱,公司已於當天收到董事長管建忠的書面辭職報告
面對公司實控人和董事長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的壓力,嘉化能源的業績表現也不盡如人意。
如今屋漏偏逢連夜雨,讓嘉化能源的未來蒙上不小的陰影。
其實, 管建忠此次涉嫌操縱證券市場被立案調查,在7月時已經顯露跡象 。
7月13日,證監會網站發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時任美福石化監事殷張偉內幕交易嘉化能源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責令殷張偉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如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對殷張偉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嘉化能源和美福石化之間的這起事件,還需追溯到2017年。
當時, 嘉化能源董事長管建忠擬對其實際控制的美福石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2017年6月30日,浙江證監局對嘉化能源出具關注函。
隨後嘉化能源召集董事及主要負責人開會,對關注函的問題進行了討論,請與會人員發表如何回復關注函的意見。管建忠中慶以及當時嘉化能源董秘林某均參加了本次會議。
2017年7月25日,經管建忠同意,林某向浙江證監局郵件報送關注函反饋稿,浙江證監局未接受該反饋意見。
9月10日,經管建忠同意,林某向華林證券何某丹郵箱發送了關注函反饋稿修改版,在此版本中,明確有"將美福石化的資產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表述。
9月12日,經管建忠同意,林某向浙江證監局郵件報送了關注函反饋第二稿,其中明確有"整合美福石化AEO產品進入嘉化能源"的表述,浙江證監局表示接受該回復意見。
2017年9月底納培祥,管建忠安排林某找中介機構操作美福石化裝入上市公司的相關業務,林某跟平時合作過的中介機構聯系,表示嘉化能源擬籌備重大重組業務,請他們報價,此階段未提及重組的具體對象。
10月13日,嘉化能源召開第一次中介機構現場會,現場會上管建忠說明了嘉化能源要收購美福洞搏石化。
2017年10月26日,嘉化能源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可能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申請停牌。11月9日,嘉化能源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稱經與有關各方論證和協商,上述事項構成了重大資產重組,自10月26日起連續停牌不超過一個月。11月25日,嘉化能源發布《重大資產重組繼續停牌公告》,披露擬收購石油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資產,交易對手方為關聯方及獨立第三方,構成關聯交易,擬現金購買標的公司股權。
2017年12月26日,嘉化能源發布《重大資產重組繼續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擬現金收購美福石化100%股權,美福石化實際控制人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管建忠,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2018年1月25日,嘉化能源發布《重大資產購買暨關聯交易預案》,披露了嘉化能源收購美福石化100%股權的具體方案,本次交易標的資產100%股權初步作價2.69億元。3月7日,嘉化能源發布《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復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自3月8日起復牌。
在決定書中,證監會認定,嘉化能源收購美福石化事項,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該信息屬於"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在公開前系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不晚於2017年9月10日,並於2017年12月26日公開,管建忠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7月13日的處罰決定書,是向時任美福石化監事殷張偉出具的。
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殷張偉屬於嘉化能源交易對手方的監事,是本案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同時,上市公司上報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也包含殷張偉。
據決定書中顯示, 殷張偉與管建忠是多年的老朋友,關系密切,二人經常通過見面聚會、電話及微信語音等方式聯絡、接觸 。
在資產重組事項還未公開之前,殷張偉就已經開始交易嘉化能源 。
根據披露,2017年9月20日,殷張偉買入嘉化能源4.41萬股,成交金額39.249萬元。2017年10月20日,買入41萬股,成交金額381.09萬元。
截至調查日,殷張偉實際賣出200股,成交金額1638元,其餘股票未賣出。
根據證監會調查,殷張偉和管建忠的通話聯系均發生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且與殷張偉交易"嘉化能源"的時點高度吻合。雖然殷張偉一直有買入"嘉化能源",但是在本次敏感期內的交易量較其他交易日的交易量明顯增大。
因此,證監會認定殷張偉的行為屬於內幕交易。
沒想到的是,就在證監會這則決定書公布不久,管建忠因涉嫌內幕交易而遭到調查。
8月6日,證監會向管建忠下發調查通知書,因其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其立案調查。
嘉化能源表示,本次立案調查事項系針對管建忠先生個人的調查,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公司將根據調查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但這起事件對嘉化能源股價帶來的影響不可小覷。8月7日,嘉化能源直接大單封住跌停,資金瘋狂出逃;8月10日,公司股價繼續大跌近8%;8月11日,繼續大跌4.73%。
與此同時,嘉化能源還面臨著業績下滑的問題。根據公司上周公布的2020年中報顯示, 上半年公司主營收入25.12億元,同比增-8.4%,凈利潤為5.55億元,同比增-14.8% 。
營收凈利潤雙下滑的業績,加上實控人和董事長被立案調查的事件壓頂,嘉化能源的股價所承受的壓力可想而知,上市公司的前景蒙上一層陰影。
對於管建忠的調查進展,後續我們也將進行持續關注。
3. 董事長涉嫌內幕交易被調查,多家光伏半導體股價跳水!影響為何如此之大
連城數控公司的董事長李春安因為涉嫌證券市場交易的內幕而被立案偵查,李春安不僅作為連城數控的董事長,他還是光伏產業以及知名企業,隆基綠能的主要發起人,隨後連城數控多次發表聲明表示此次的事情是董事長個人的調查,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後,基隆綠能表示李春安將不再擔任隆基綠能的任何職位,並且將會配合鑒證會的立案調查,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兩家公司都極力的表明,被立案事項涉及的內部交易並非自己的股票,並且隆基綠能還表示涉嫌內部交易,不涉及內公司的相關事情,都極力的與李春安撇清關系。
4. 回顧徐翔案:為何被定操縱證券市場罪而非內幕交易罪
2017年1月,曾經萬人膜拜一代股神徐升空翔因犯操縱股票市場罪而跌落神壇,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罰金110億人民幣(3被告共計120億),創下中國個人經濟犯罪被處罰金的新紀錄。
徐翔,人稱「寧波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中國「私募一餘殲哥」,2017年1月22日徐翔被判入獄,「中國股神」的故事暫告結束,但是,其判決也為公眾留下了諸多疑問,其中討論最多的,即最初其被捕時官方媒體發布消息指其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為何最終徐翔只受到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處罰?在普通公眾眼裡,徐翔與此前黃光裕內幕交易案主要罪行類似,都是通過個人控100多個證券交易賬戶進行非法股票交易,不了解其中法理的公眾會發出疑惑,為何「同行為不同罪」?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澤熙等一系列公司,通過信託計劃及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的形式進行證券投資。在2010年至2015年間,徐翔單獨或夥同他人,先後與13家 上市公司 的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合謀操縱相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在11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吵毀瞎操縱中,徐翔等人約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業績預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療性疫苗」「石墨烯」「手機游戲」「在線教育」「機器人」「PPP」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上述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升股價。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拉升後,徐翔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135個證券賬戶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盤上述公司股東減持的股票,並隨後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拋售過程中伴有大量競價買賣行為。上述公司股東將大宗交易減持股票超過約定底價的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與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匯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賬戶。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項後,銷毀雙方簽署的協議。
在2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縱中,徐翔動用澤熙產品或以他人名義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共同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等利好消息,引入「影視文化」、「互聯網金融」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升股價,將定向增發股票拋售獲利或實現股票增值。
公訴方提供了詳實的證據材料,相關交易記錄、交易時間和分成比例清晰明了,卷宗多達3000多頁,光是起訴書宣讀就花去1個多小時。
為什麼不是內幕交易而是操縱市場?
根據案情可知,徐翔觸犯的是較為新型的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市場,其與內幕交易罪同屬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其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及客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兩罪的區別卻也顯而易見。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規定,見《刑法》第180條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
而根據《刑法》第182條之相關規定: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兩罪所利用信息的性質不同
內幕交易罪的核心概念就是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實施犯罪,而徐翔案中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則是依靠了所謂的「信息優勢」,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即「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詳見《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規定。
在震驚全國的黃光裕案中,黃光裕就是利用上市公司北京中關村重組的內幕消息,在消息公布之前利用控制賬戶大量買入,在消息公布之日獲得了348萬元人民幣的賬面 收益 。
而操縱證券市場罪所利用的「信息優勢」,通常是指操縱者自己製造的信息,大多數為虛假信息,足以影響股價漲跌和股票市場波動。
比如在徐翔案中,有家涉案上市公司2012年11月底公司預計年中虧損,為了達到徐翔「高送轉」要求,通過集團內部轉讓房產的方式,使公司賬面扭虧為盈;同時該公司自己幕後出資2億元購買自己公司的8%的股份,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公司要轉型到新興的「石墨烯」項目,這就是明顯的有意製造的虛假信息;還有一家上市公司東方金珏,為了達到徐翔提出的釋放業績利好的要求,將翡翠原石以2.8億元出售,披露公司2015年上半年凈利潤同比增長280%到330%。
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對於內幕交易罪,其特點是利用信息時間差,在投資者不知道內幕信息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進行買進後售出的行為,然後「消極的」等待相關信息的公布,從而引發證券波動,從中獲利。
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人則是通過聯合或連續買賣、虛買假賣、自買自賣等非法交易行為,利用某些自己製造出來的信息,將自己的意志積極的體現到某個證券的行情中,讓其價格隨自己的意願上漲或下跌。《證券法》第77條第1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規制范疇;在《刑事立案追訴標准(二)》中,第39條第(六)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也對此類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徐翔案中,起訴書多次提到:「徐翔、王巍得知某某公司董事長有減持意向,經過多次見面合謀達成一致,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某某董事長控制公司發『高送轉』等利好。拉升股價後,某某某減持股票,徐翔接盤。」而徐翔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獲利方法不僅僅是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其還通過拋售定向增發股票和直接參與上市公司高管減持後分成獲得大量收益,其在美邦服飾的操作中,在二級市場買賣僅僅獲利500多萬,但是其在大宗交易後的拋售,卻讓其賺到了6.9個億;其在華麗家族的大宗交易減持中賺了1458萬,但是其在二級市場買賣該股賺了5586萬元,另外,徐翔和另一被告人王巍收到華麗家族高管支付的好處費為8502元。公訴人為此提供了詳實的證據,比如勾兌雙方約定的股票價格、股票數量和分成比例,以及往來交易、轉賬記錄,公訴人據此認定徐翔等人有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因此,從徐翔案整個訴訟過程來看,公訴方依據現有證據只起訴徐翔等操縱證券市場一罪是合乎法理的。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證券業相關訴訟行為也越來越多,而司法部門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也越來越大,專業度也越來越高,辯護律師唯有進一步提升自身的專業水準,才能更好的應對這一趨勢。
5. ST金剛強勢漲停,董事長被採取強制措施,他將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制裁
ST金剛強勢漲停,董事長被採取強制措施,他將受到法律的從重處罰。
ST金剛的董事長在人造金剛石行業,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人物,頗有建樹。被人稱為“人造鑽石大王”。曾經參與了多項專利的授權,主持工作,而且他研發的項目也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的獎項。不過,由於他涉嫌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目前已經被警方控制。
ST金剛董事長被採取強制措施
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發展迅速,在2010年的3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然而到了2020年,公司負債嚴重嚴重,資不抵債中國證監會通報了這家公司涉嫌違法。2021年的1月,這家公司發布了重大風險提示,而公司董事長的違法案件也漸漸浮出水面。
在2022年的2月, ST金剛的公司收到通知,董事長因為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涉嫌違規,被警方帶走。隨後公司召開了緊急會議,推選劉淼擔任董事長。
6. 上市公司董事長操縱自家股價獲利8500萬,證監會是如何處罰的
證監會對他的處罰是處於5.1億元的處罰,而這個處罰是根據他獲利8,500萬元人民幣,沒一罰5的一個處罰,而這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給廣大公司一個不要以身試法。而這件事情是證監會公布的,2020年典型違法案例中的一起。證明被罰款的董事長是浙江溫州人,他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控制了該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這時候他們就被證監會進行了行政處罰。因為他們涉及操盤手操縱公司的股價而受到了證監會當時的調查。
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沒有好好經營做非法的道路,不從事自己的主行業的話,那麼最後沒落是遲早的事情,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從未被抓到了,其實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檢都發布了,對於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而這個司法解釋是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的犯罪的一些構成要件和他們的量刑標准都有一個詳細的細化和詳細的明確,這樣的話就可以通過刑事責任來追究操縱股價的人,也讓他們付出了高昂的成本,進一步維護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秩序。從而給大家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
7. 董事長操縱股票,公司會怎麼樣
董事長親自操縱股價,天然就具有內幕交易的特徵,因為董事長幾乎沒有辦法證明自己不清楚公司的尚未公開信息,而這些信息又往往對股價具有重大影響,董事長如果買賣自家股票,必然是趨利避害,最後的結果就是董事長高拋低吸,其他投資者追漲殺跌,最終董事長勝利大逃亡,其他投資者一地雞毛。
拓展資料:
操縱證券罪的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准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標準是什麼
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難在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即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具體表現為: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